【大纪元2020年01月15日讯】(大纪元记者吴英编译报导)美国、欧盟和日本周二(1月14日)发布联合声明,提出 世贸组织 (WTO)补贴规范六大改革方向,以遏制扭曲市场的补贴。此举显然是剑指北京的补贴措施。
周二,日本经济产业大臣梶山弘志(KAJIYAMA Hiroshi)、欧洲贸易专员费尔·霍根(Phil Hogan),以及美国贸易代表罗伯特·莱特希泽(Robert E.Lighthizer)在华盛顿特区举行会议。会后发表联合声明说,现行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不足以解决补贴造成的市场扭曲。
美欧日经过两年的三方讨论,在联合声明中建议WTO《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ASCM,下简称 补贴协定 )修订六项规定。此外,他们呼吁制定规则以终止强迫技术转让,以及鼓励中国、韩国和新加坡等国家继续做出更多承诺(意指不能再享有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
以下是联合声明摘要。
WTO 补贴协定 第3.1条规定的禁止性补贴(即会员国不得采行的补贴),仅纳入促进出口以及鼓励使用本地产品等两类型补贴。
前述规定不足以解决某些导致市场和贸易扭曲补贴所引发的问题,建议增列四种补贴类型:无限的担保、援助没有重组计划的企业、补助无法获得长期融资的企业,以及债务免除。
WTO会员国若采取对其它会员国产业具负面效应的补贴,必须举证说明该等补贴不会构成严重损害贸易或产能的负面效应,以及已切实遵守透明化规定。如果会员国无法举证,必须立即取消该等补贴措施。
这类型补贴包括(但不以此为限)巨额补贴、援助僵尸企业的补贴、造成产能过剩或降低投入价格的补贴等。
ASCM第6.3条列举了WTO会员采取的补贴措施,“严重损害”另一成员利益的情况,但未列入补贴影响他国产业产能的情况,应增列之。
ASCM没有激励WTO成员通知其补贴措施的规定,以致于目前部分WTO会员未善尽补贴通知义务。因此,ASCM第25条应增列强有力的激励措施,以提高通知效率。
建议增列:WTO会员遭另一会员通报其未通知的补贴措施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补行通知,否则将被禁止采取该补贴措施。
当采行补贴的WTO会员国,国内市场是扭曲的情况时,ASCM并未明确规定如何计算其补贴率。因此应修改ASCM,明确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拒绝采用该补贴国的国内价格,以及如何建立适当的计算基准,包括使用该补贴国市场以外的价格。
WTO会员有时通过国营企业提供补贴,然过去WTO上诉机构对于“公共机构”的法律解释,使得此类补贴有可能避免WTO规范的限制。
所谓的公共机构,非必然要具有“拥有、行使或拥有政府权力”,因此,未来应继续致力于厘清“公共机构”的定义。
不同国家产业间的技术转让,应基于公平、自愿和市场原则,以促进增长及互惠互利。当一个国家从事强制性技术转让时,将剥夺其它国家从中受益的机会。这些不公平的做法不符合基于市场原则的国际贸易体制,并且破坏了经济增长和发展。
有关如何防止第三国进行强迫技术转让的问题,将与 世贸组织 其它成员国讨论及达成共识,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遏止强迫技术转让的政策和做法,包括通过出口管制、基于保护国家安全的投资审查、各种可行的工具,以及制定新规则。
美欧日部长还评估了以下可能的联合行动,并同意继续就这些项目进行合作:
建立一个市场导向的自由、公平和互利的贸易体制;
WTO的改革,包括提高WTO成员对通知义务的遵守,并敦促WTO发展中成员在目前以及未来WTO谈判中作出更多的承诺;
WTO关于电子商务与贸易有关国际规则的制定;
在国际论坛上充分合作,例如全球钢铁过剩产能论坛和政府半导体会议。#
责任编辑:林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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