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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汤不换药,避重就轻:《国资法草案剥离国资委监管.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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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汤不换药,避重就轻:《国资法草案剥离国资委监管

标签: 法律 国资法 国有资产 草案 李曙光 圈钱 私有化 民营 国民福利

目录: 社会阶层分析利益博羿

时间: 2007-12-26 21:28:21

笔者不知道这条草案解决了什么问题。现代企业管理,强调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这是美国人的发明),结果,就出现了今天我们熟知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然后是CEO。分离后,逐级监视,而为了避免实际上权限不清,又进一步限制大股东的投票股不得超过25%。而在中国,反正就是上下级的关系,100%控股,什么婆婆啊,出资人啊,有什么意义吗?

世界上也试过有大量国有资产管理的先例。当两德统一时,东德全部资产归属统一德国,西德却是藏富于民,所以比东德强大得多;不知如何处理这些“不可流失”的国有资产。于是搞了一个托管局,专管“最高效益流失”,也就是把这些不赚钱的破烂一一处理掉,能卖则卖,能关则关,沉舟侧畔千帆过,十年后处理干净了,东德的失业也消失了,新的企业成长起来,容纳了所有的下岗工人,以致于近五年来已经开始出现了从西部到东部的净流入。另一个不太成功的先例是俄罗斯的私有化,搞了一批私有化券(一种只能买股权的货币),让没有钱的俄国人,“前苏联的国家主人”们,买国营企业的股权。其不成功,在于信息的不平等,结果一些了解内募的人用几瓶伏特加就买走了大量的当时看来不值钱的私有化券。结果,私有化变成了寡头化,这是私有化的不足。但是从今天的结果看,曾经被中国人讥笑的俄国私有化已经慢慢显示出效果,至少,寡头们自已想办法筹资让缺乏设备和投入的西伯利亚产区恢复生产,这就是进步!

这两个国家都是向藏富于民的方向处理国有资产,但中国是相反,总想着掠夺民众财富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这个国有法的出发点是什么,就已经是模糊不清。或者,仍是从“保值增值”出发吧,那么国资局就相当于一个投资公司,但是它的目的是什么?如果是为社会生产计,那么它应该变现退出尽可能多的股权?那么退出来的现金干什么用?要知道,到今天为止,除了给自已加薪,仆人位是一个子儿不愿意投入主人的基本福利。大道无为,无为而治,从管理的角度上看,过分精明地指挥几百个秘书去工作,是最无能(通常自以为最有本事)的人的管理方式。正确的办法是让权,让属下自已按游戏规则工作。而如果真的认识到这一点,国资委就没有必要存在了。

这个新的国资法,解决了国资历史过程中的问题了吗:

1)产权人缺位,解决了吗?

2)与民争利,滥用公权制定不平等竞争,向外国输送利益,令国内经济萎缩,全靠粉饰太平;解决了吗?

3)国资一股独大,管理权只能原于垄断权,为的就是不平等竞争,降低资源效益,解决了吗?

我想,都没有吧?

归根到底,是没有搞清楚,国资,是什么?是中国的资产,还是中国政府的资产,还是中国政府执政党的资产?如果是中国的资产,那么,公众社会自然人的资产,是不是国有资产?如果不是,那与民争利,又何必让民营经济存在?

民生?什么是民生?就是民营是生产的主体,政府的任务就是花钱,与公众商量后协议去花钱,为民生服务。如果是这样,社会的资产就是中国的资产,政府手中的钱,相当于经理准备金,试问,有那个经理的任务,是让日常准备金“保值增值”的?可见,国有资产这个概念,本来就是封建的“普天之下莫非皇财”的思想糟粕再现于工业社会,被丢进历史的垃圾堆,那是迟早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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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刘丽靓

历经十四年资法的起草终于迈出了历史的一步。

23日,国有资产法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了首次审议。此次提请审议的法案中明确,该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除金融类国有资产以外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国资委的行政监管权予以剥离,仅履行出资人的职责。

“国资委不再当婆婆了,将成为一个纯粹的出资人。”国资法草案起草组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表示,国资法草案最大的亮点就是从法律上明确了国资委的定位,厘清了责任主体,进一步明确了政企分开、政监分开。国资委将是一个单一的出资人,对于国有资产的监管的权限则拨出来由人大监督、政府监督、审计机构监督和社会监督,而国资委仅仅是加强内部的监管。这样国资委的主要任务将着重考虑怎样使国有股为投资者带来更好的回报,怎样给社会提供更好的公共产品等。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来讲,国有资产法的完善及最终出台,将使国有资产更加清晰,财产权利也将更加清晰,更加讲究法律关系,由于上市公司将不再受到行政行为干预,可以说为市场建立安全稳定的预期。李曙光建议,可以考虑在监察部下设国有资产监察局,对于国有资产出现流失、转让等方面的犯罪行为以及重大责任事故加以监管。他还指出,目前该草案还只是过渡,随着立法进程推进,还有很多方面有待逐步完善。

全国人大财经委一人士表示,此次提请审议的法案明确了范围,即经营类资产。而整个国有资产分为三类:资源资产、行政事业类资产、经营类资产。其中资源型资产在它没有被开发的时候,仅为一种资源。国家都有法律,如矿产资源法、森林法等按照规定做就可以了,但一旦开发了,就要纳入到这部法中;国有行政事业资产是维持运行,不增值也不经营,消耗完了就为零,因此不属于这部法调整范围,但事业单位改为企业的,都纳入到这部法中,因此范围并不是很小。对于国资委的监督权,该人士表示,国资委的监督并没有写进法律,可见国资委仅是从出资人职责的角度进行监督,而不是从政府的角度进行监督,因此在法律上就不存在“老板”加“婆婆”的问题。该人士还表示,该草案只是做了一个原则性规定,将来还会有一个配套的实施办法,有些内容有待于行政法规和有关具体规定,以及一些单行法律或规章制度加以细化。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纪鹏也表示,国资法最终出台是众望所归,它将增强管理的可操作性,使改革做到有章可循,但不可能依靠一部法律解决所有问题,也不可能靠这部法律摆脱国企改制中的所有困扰,这仅是国企改革过程中的一小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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