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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法(ius)”的法律(lex)一律无效

标签: 人权 主权 法学 实体法 lex rex ius 法律 法理 法制 罗马法 西塞罗 平等 文化

目录: 人权法学和经济学

时间: 2010-10-26 22:16:59

脱离实体法学的“人权”“主权”是无意义的

法学上“人权”和“主权”是平等的主体权力,彼此不相属

实体法学中“人权先于主权”;

与法(ius)冲突的法律(lex)一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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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争论主权和人权前,一定要明白概念,只有在实体法的前提下,“权”才是有意义的社会利益实体。因此在意识形态的角度上,是没有“主权”和“人权”的。在中国孔儒国学有中世纪欧洲基督教政教合一的社会,只有“主子dominus”和“奴才serf”概念。中国所常称的“主权大于人权”,实际上就是“主子大于奴才”,在等级社会里当然是“对”的,“民怎么能大过所依附的王”呢?

因此在实体法的前提下,“人权大于王权”是不用争论的,没有意义的一个命题。因为人权humanright意味着对自已的身体和私有物的主权,主权默认是“国家的主权”。法学上这是两个独立平等主体权力,彼此不相属,否则就不能称之为“实体法”。所以在主权和人权的范围明确后,(明确的方式暂忽略),只要不具依附关系,谁高谁低,就如同空气和水那个重要一样,没有意义的“争论”。

因此最重要的问题就在于主权和人权的形成,和相应的权益范围的确定。“天赋人权”指的是人天生下来就没有依附关系,所以个人所有的一切都是自已个人的主权。这就是人权大于王权的其中一个意思,另一个意思,就是主权必然经人权授权才能产生,否则就不存在主权的形成。如果未经人权(公民权)授权而拥有国家主权,就意味着天赋“帝权”,(帝权归属于谁暂忽略)。

所以主权大于人权论强调的是“国民公民(人)权依附于国家”,因此国家可以随意征用(派征),苛税(任意税收),藉没,甚至加以毁灭(雷霆雨露皆是君恩)。这种观念是柏拉图泡制理想国时的公有制社会,至少在文艺复兴以前是适用的。提比略就将自已称为国家的dominus,是公民的“主子,主人”,后来一度用于称“主教”。这就是主权大于人权,人权依附于国家(城邦),是城邦的奴隶

而“人权大于主权”绝不是传统文化中人(特别是基督徒)所以为的,“生命无价至高无上”,那是人道主义而不是人权主义的“大于主权”,基督教和中国传统卫道所持的“人权大于王权,自由平等博爱”,在意识形态的诡辩下,实际上可以成为“生命权是第一人权”的翻版,历史上所有君主都是以此为借口当成了国民的主子

“人权大于王权”是dominus authorized by citizenrights(卢梭:主权经公民授权而生),它意味着人权不可以侵犯公权的利益,并要履行实现公共权益的个人义务(以法律形式体现的契约义务);而公权也不能超越公共法律侵犯个人的权益,不能再象皇帝一样对国民随意生杀予夺,这就是所谓的法治,也就是实体法意义下的“法治”。

更合适的汉语描述是“人权先于主权”,即“人权->授权->公共主权->公民契约义务”。公共法律的形成取决于“人权”之间的交换成成为契约的出现。人权大于王权的另一个意识是法学上的原则,就是“任何不符合法(ius)的法律(lex)都无效,否则就是王政rex(西塞罗)”。换言之,“法(理)”是法律的基础,这是对“法例是习惯生成论”的否定,但并没有直接肯定“实体利益法”。

文艺复兴前后欧洲出现的“民主”,实际上就是解除国民对于国王和主教的先天性义务,否定了国民对于“主权法”的依附关系,又集中体现在“no votes notax”。因此现代民主之初就是限制君主无限制的税收和摊派的权力,而明确国权不可以随意侵犯私权,而开始了私有制社会的帷幕。所以“人权先于主权”实际上就是实体法的法治意义下的私有制社会的别称。

公有制中没有“私”的利益,因此不会有民主;公有制不可能有平民“汉奸卖国贼”

实体实证奥卡姆法则,实体法学人权法学?非实体法学和意识形态“法”及“正义法”;方法论不是哲学;》

法学学科不是法律学科;民主就是法治,法治离不开人权法学;民主是最稳定的社会

人权法学就是“实体利益法学”;中国法律是“随机应变”的“万变法”;为什么法治社会成本低

民主社会法权大于政权;(行政敕令=法律)是罗马司法的特点;罗马“法典”就是行政敕令汇编

“面向对象的社会分析”即实体法学;中国法是阿拉伯法;法律是公共的契约不可以讲政治的

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是法律法治的胜利;辩护律师是人权法治不可缺少的角色;》

受害人的独立上诉权;受害人的法律利益如何保证?法学要研究的问题,和法律专业能回答的问题

宁枉勿纵,严刑峻法,酌情减免;公诉案件受害人独立上诉权不应剥夺;公检法的公正性如何监督?》

罔顾当事人权益损害法治基础;“马拉松诉讼”的司法成本;马拉松诉讼在欧美援例法系中的社会效益

《脱离实体法学的“人权”“主权”无意义;“人权”和“主权”平等;“人权先于主权”;与法(ius)冲突的法律(lex)一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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