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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应量力而为,安全是有成本的.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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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应量力而为,安全是有成本的

标签: 食品安全 消费纠纷 市场经济 企业 道德 法治 成本 消费者 资本家 塑化剂

目录: 自由民主宪政通往奴役之路

时间: 2011-06-16 21:01:38

市场经济中的利益冲突不可避免;

法律渠道是解决冲突的最终选择;

企业天职就是逐利;企业安全事故未必是故意的;

道德要求企业等同于取缔企业;

对食品安全行政性“高标准严要求”会扩大食品风险;

企业供应商无论是主动明示,还是主动加入认证体系,都与道德无关;而是作为对消费者示好的的主动沟通的友好姿态;类似于“市场无戏言,愿立质量状”;“如有违背,承担关联责任”,——>关联责任当然不可能是扯了脖子平息民怨,而是在潜在的消费纠纷的诉讼中,主动授柄于人,成为无可抵赖的呈堂证供。市场经济社会不是没有冲突,但所有冲突都是经法律诉讼。

市场经济中的消费纠纷基本上是民事纠纷,无非是让彼此的黑律师在法官面前斗嘴了仗;而不是冲着青天衙门“政府为什么不管”,或者动些找熟人走后门不停上访的歪点子。虽然可能让黑律师赚点巨款,足以让一些人眼红;但终归比找黑社会劈友(香港黑话“行凶报复”,肖传国就是对方舟子劈友);或者如美洲牛仔式的决斗,又或比之天国王朝“青天大人为什么不管”,要来得文明些。

当一些公有制信徒声称“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消费纠纷,是为诱奸犯开脱,是为资本家开脱时”,真是奇怪之极的公有制道德观!难道用事实为资本家开脱,反为不义?捏造事实罗织的民粹分子反而代表了公众利益?有什么样的国民,就有什么样的国家!这些无私分子大概是离开了奴隶制就活不了。而一些企业在质量承诺上画蛇添足“有关解释权归由企业方”—>这就等于说“企业我是没信用的”。(笑笑)

但是企业毕竟不是神仙,不可能预计任何工艺改进的远期健康效果。急性的毒性可以通过动物实验得出,慢性的毒性就很难加以预期。举例子说,罗马时期的高档水管和饮具,19世纪的罐头,都是用铅作材料,相对金银显得便宜又不失光鲜。结果可想而知,长期食用罐头的人如水手,成船地发疯;而罗马贵族,几乎无一例外地在成为贵族的一百年内断子绝孙。这种后果,不是生产商在早期就能够预期的。

而企业又必定是逐利的,否则就不能称为企业,而是共济会了。因此数落企业“逐利!用更便宜的毒性更大的材料”是毫无意义的。毒性大了十倍,但是用量少了99%,试问毒性是大了还是小了?毒性无论有多大,还需要有足够毒量才构成毒物;(毒性×毒量)才构成致毒,安全裕量可以打大很多倍,慢性毒性的裕量再打大很多倍,但终归要有个限度。难道天然食物就没有毒吗?显然不是

所以如果真的很担心现代工业食品的人,如果不缺钱,可以自已种;没有人禁止你;如果有点担心的,可以专吃传统品牌工艺的食品,(同样也会越来越贵的),也没有人禁止你;绝大多数人,只要是生活在后工业时代,大致上只能食大家伙儿都在吃,大家伙吃了许久,看上去没那个是给毒死的那种产品。资源短缺的限制下,不要以为对食品安全高标准严要求,你就不用冒这种风险,相反风险可能更大

如果真的出现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也就无非是将这家公司整个赔掉;但也总比草木皆兵胡乱“政府监管”来得强。这个问题,实际上涉及到风险管理的问理,风险会构成成本,但是风险管理同样是成本;如果后者大于前者,风险管理就是不值得的。坐在房子里,天花板还可能砸死你。因此无论如何沟通企业和个人在食品供需上的合作关系(即市场关系),合作不成反目成仇的机会,多少会有一点。

此时如果不是庭外和解(企业已经付了了补偿代价)就是法庭上见。由于市场消费是双方的责任,因此安全后果由厂商和消费者共同承担,而不应向任何一方倾斜,——>法律应该公正,而不应“向弱者倾斜”,因为“谁为弱者”是无从判断的,如果不是特权贵族以弱者为名僭占特权,就是多数人对少数暴政的所谓“公正”;一旦呈株连性的连带责任,则最大受害者必定是消费者本身。

国民人权是社会经济的发动机;(国民-人权=贱民)=没有内需=人口过多;陈志武张五常错在那里?

消费者最能保护自已,产品质量和安全,只有消费者才能治;经济是建设的,计划是专门破坏的

“食品安全的歇斯底里”是工业化初期社会现象;食品工业“不安全”是进步;自然食品更不安全

食品安全道德化的竭斯底里;专制社会的基石就在民粹竭斯底里的“公德”中

“食品有害”与“市场准入”是完全独立的命题;转基因争论中的“中央集权 Vs市场经济”

转基因市场禁入侵犯了消费者的人权;无公害食品是夕阳行业;极少数人“吃得放心无公害”不重要

尊重食品安全焦虑者“拒绝选购”的权力;(市场自由准入+明确标示)是对双方利益最大保障的让步

知识是有价值的;“有效的个体消费=个体支付+消费知识”,只有非官方的认证才可能具有可信性;

市场经济民间认证比政府权威更可靠;公有制的政府权威来自于行政垄断,“瓜田李下”的人治结局

市场经济中的利益冲突不可避免;法律渠道是解决冲突的最终选择;

企业天职就是逐利;企业安全事故未必是故意的;道德要求企业等同于取缔企业;

对食品安全行政性“高标准严要求”会扩大食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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