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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棍现象有害但必须合法,以确保自由诉讼

标签: 方舟子 罗马帝国 法律援助 诉讼 主诉 血酬 原告 被告 律师 讼棍 法治 司法 文化

目录: 人权法学和经济学

时间: 2012-04-29 20:30:06

对民事原告设置成本门槛,确保自由诉讼不反坐

受害者利益举证保障被告利益,不会损害原告利益;

法治下讼棍现象与民营法律援助无法区分而且无害;

讼棍现象合法,不禁止也不鼓励

对民事诉讼的设置立案的成本门槛,原告主张原告举证,被告人仅对原告已经举证的主证(主诉)有反证的义务,以对被告的合理权益的保护。否则任何人都将被任意地起诉,起诉方完全没有成本限制(如立案完全无条件),被告人反而有义务自我举证“没有侵犯对方权益”,就会出现方舟子主诉“韩寒代笔,侵犯了方舟子精神健康”,变成韩寒要证明没有代笔且方舟子不是精神病——>此即责任倒置。

必须保持自由诉讼,就要允许原告有可能主诉错误,而不可能采用“不实反坐”的办法,限制原告的诉讼。原告主诉未必是讼棍的目的,也未必最终得到法律的支持,但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自已的权益,愿意向法庭主诉,显然是合法的;尽管不一定是胜诉的。(注意其中区别);但不应得到无条件的资助的,原告主诉也未必是合理的。所以就需要设置一堵成本的门槛,让原告自已衡量是否值得起诉

但受害者(原告)必须就对方责任和合理性赔偿的理由自行举证,承担举证的成本和风险,并缴纳最起码的诉讼押金,就为“是否诉讼”提供了一堵门槛,却不会损害原告的利益。原因之一是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不同,原告有拒绝现行侵权的能力,在不涉及现行侵权的情况下,原告所诉都是“已经过去”的事件,而着眼于权益的补偿,或不当义务的解除。因此原告最大的损失,是不能挽回已经损失的利益。

其二是纳税人不对民事诉讼作法律援助,但并不禁止民间的法律援助。因此如果原告评估自已的权益主诉胜诉可能性大,而赔偿是值得付诸诉讼的,完全可以从民间借贷(包括私人借贷),民间法律援助,以及与律师合作索赔后分成。后者接近于“讼棍”的业务,但第一即使是讼棍是合法的,其二不支持讼棍殃象并非“道德谴责”,也不是禁止,而是不会从法制和纳税人支付的角度予以支持。

只要法制没有资助原告的诉讼,那么合理的律师合作与职业的讼棍就会无法区分,也是无害的。这也是为什么讼棍现象如同市场有短斤缺两一样,无法与买卖双方的合理议价相区分,因此公权最应该做的,不是什么也不管。总之只要诉讼索偿确实是有利可图的,就不必替原告担心不能支付起诉的成本。因此不存在“八字衙门朝钱开,有理无钱莫进来”——>除非是与利益无关的理,回家自个吵去!

至于说仍然有些人如马家爵,郑民生之辈,可以为了鸡毛蒜皮的小事,“(他她)看不起我,法院不让我免费告他判死刑,我就杀他们全家……”,这类家伙本来就是神经病!不是民法可以解决的问题。防得住就把他们关到精神病院里,防不住就判他们极刑,实在让他们成功犯了案,公众也只能承认这是个案不具代表性。不可能指望“向这种血酬精神病倾斜,没事找事替疯子出气,牺牲无辜以平息摩擦”。

原告在立案前要支付的成本,首先是自我举证包括聘请律师的投入。其次是法院立案也要收一笔手续费,以支付法院书记(助手)审查案件,以确定是否受理。如果基层法院不受理,(相当于当即判定原告败诉),立案费用也不退还,但原告还可以向上级法院再次上诉。从中世纪开始的习惯,民事小案先从庄园小法院开始诉讼。下级法院可以接审大索赔案件,但上级法院只接审上诉案,或同级行政法诉讼。

如果原告始终认为自已遭受到不公正待遇,但法院又始终觉得这家伙是无事生非,其中矛盾如何解决?现实历史中看是法制设计中的难题。把法院不受理视作预审败诉,实际类同于官司上诉后仍然败诉。所不同的是,就是由法官担了纲,而成了众矢之的,——>人间只有有矛盾,一定是仇恨的火力猛烈的。为了减轻法官的压力,就引入了陪审团制,将罪名成立与否推给陪审团,但并没有解决根本问题。

民主的核心不是选举政府;议会的目的是审核税收;政府是花纳税人钱的,受纳税人议会审核预算的制约

三权分立是专制传统的误导;美国三权分立的失败;国民议会代表主权本身,在国家机构中至高无上

公有制的“司法”是政府分支机构;民主司法独立于治权,受制约于国民主权

罗马帝国法制毁灭于“受害人举证原则”缺失;罗马司法的官僚,讼棍和高利贷的产业链;加速市场崩溃

私法诉讼只能限制在“保护自已的利益”;被告利益得不到保护,将意味着法制的崩溃,斯大林的主义

科学衡量制造冤案的社会效益?无法衡量冤案的社会效益,但可以确定消除冤案的效益

冤案,打黑和革命的性质相同;冤案,打和革命的共同特点是无视被告人利益

“被告有罪推论”意味着不可估量的不确定性成本。长着公诉人大脑的国产律师的林语堂综合症

民主法治是利益止损的社会机制,法治如果成为制造摩擦的工具,就失去了存在的合理性

对民事原告设置成本门槛,确保自由诉讼不反坐

受害者利益举证保障被告利益,不会损害原告利益;

法治下讼棍现象与民营法律援助无法区分而且无害;

讼棍现象合法,不禁止也不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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