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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人权法学和经济学
时间: 2012-12-31 19:13:23
“网络安全合理性”要从“民主or 极权”的需要考量;
民主社会不存在对网络安全大惊小怪的需要;
司法是有成本的,预算是有限的,极权的“安全”是挥霍的;
极权主义安全需要,可以“合法”地诛心;
从司法民主的“受害者举证”的角度,实名制等互联网立法的任何理由都是不成立的,相应地也意味着目前涉及的官方论证,只不过是忽悠卖拐的权威哲学。如果是把政府执政权的利益视为互联网受害者,领导自然代表了真理,也代表了全休人民的利益,监管互联网的所有立法自然是必定是有特色的真理。该问题越简单也简单,只需要按照“个体社会(不存在监管公共活动的理由)”和“极权社会(监管每一个体的细节活动)”就可以了解谁是谁非观点的背后前提;但说复杂也复杂,必须分别说明互联网对个体和君主的可能危害。
如果从司法民主的“受害者举证”的角度,互联网不可能直接造成人身损害。被互联网上的语句忽悠后自杀的傻逼,凶器和凶手都是无须实名制就可以查证的,肯定就是傻逼自已!互联网犯罪事实存在的本身需要认定,不可能存在“没有受害人的犯罪”。因此不但需要有自认是“被互联网信息伤害”的受害人,还需要自我举证是互联网信息某方的责任,还要举证自已让人家忽悠得“受害”了,——>在一个自已要对自已行为负责的社会里,这是不可能实现的要求。因为与个体主义“对自已行为负责”的基本法理相冲突。
换言之,互联网领域在法学意义上的不可能存在严重的犯罪,也不可能存在严重的公共违法犯罪的损害。除非声明本国司法本来就不是民主,更不是为了民主,或者偷换一下概念,说明是“公有制的民主”“君主领导下的人人听话的民主”……,之类!否则任何互联网中的摩擦,被允许作为司法民事诉讼立案,都将是对纳税人司法成本的挥霍。何况是以公共利益的名义,让政府浪费多得多的纳税人财富,通过监管手段,为纳税人自身的日常活动,制造额外的障碍(成本)呢?问题仍然回到了原点:是否公开承认,天朝就是极权主义?
司法是有成本的,预算是有限的,除非是挥霍的!这是所有人必须牢记的最基本的法学原理。该原理适用于任何型的政体,区别仅仅在于,司法成本是谁付出的,又是否是负担者监督司法本身。国民主权政体(俗称民主政体,个体社会,私有制社会)的司法成本是纳税人,纳税人也能控制司法成本的使用,直到成本消耗与纳税人感受的社会安全程度相匹配的最优化。因此民主社会不存在因为司法成本“维稳”的泛滥而导致的成本畅口。但是在极权社会中,司法成本仍然是纳税人付出,司法成本的使用,却是不受纳税人监督的。
只要简单分析极权社会(俗称公有制社会,法西斯社会)的司法成本,将发现纳税人不但被强迫支付了司法成本,而且司法成本用于对付纳税人自已!并因此限制了纳税人的谋生余地!类似于旧社会屠杀时,强迫受害者自已挖好坟墓,或者日本鬼子强迫受害者自已割下自已的血肉。表面上看来,极权的统治者没有支付成本,并且享受了“维稳”的绝对安全(即君权社稷)的牢固,但是由于该泛滥的成本对贱民生存空间的侵袭,导致社会整体的萎缩,就算贱民不会揭杆而起,成本优化的要求也会导致外敌的入侵,或萧墙的祸起。
极权主义的政权,可以合法地诛心。因此互联网上的字句,完全可以单方面地被网监方面理解为“违法的恶意”。因此才会出现snapshot后作为“犯罪证据”的有东方特色的冷酷笑话,——>包括韩国人在内!但是如果是在一个国民主权政体之中,任何字句就算白纸黑字,理解都是个体化的,除非是受害者自证犯罪(那将违反个体权益原则,如米兰达忠告),否则根本不可能有成为任何违法犯罪的证据。尽管互联网上的词句,有时侯甚至会把一些人气出心脏病;但如前所述,这些所谓受害者应该看医生,不应该指望“国家管一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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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合理性”要从“民主or 极权”的需要考量;
民主社会不存在对网络安全大惊小怪的需要;
司法是有成本的,预算是有限的,极权的“安全”是挥霍的;
极权主义安全需要,可以“合法”地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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