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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人权法学和经济学
时间: 2013-06-28 23:13:46
精神病学的技术细节与“精神病犯人不应减免刑事责任”命题无关;
每个人都可以理解精神病,除非你从来没做过梦;
梦中的每个人,都是梦中世界的“精神病人”;
精神病人的犯罪,只是放纵怨恨的某种借题发挥,普通的恶意犯罪;
在明确了精神病学的“技术细节”只是与“犯罪人不应减免刑事责任”命题无关的技术细节后,笔者才愿意提供本人对此的个人观点。(注意社会进化论中的“细节”在命题论证中的逻辑地位)。从个体价值观的角度,笔者不了解具体某个精神病患者的内心世界,但笔者确实认为理解普通的精神病分裂症患者发病时的感受。笔者认为即使是精神分裂症患者,实际上也是知道自已的所作所为,而且只要意志坚强,一般是可以控制自已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更不要说抑郁症如陈水总郑民生等恐怖分子。同理逻辑也适用于吸毒者的戒毒。
让笔者得出此结论的原因之一,(对笔者本人是证据,对别人而言就是导致此个人结论的原因,注意个体价值观与公有制的真理主义的区别),是笔者阅读过几份,精神病学的科学家的自体实验报告。这些学者为了理解精神病人幻觉中的感受,服用致幻剂后,记录下了幻觉(相当于精神分裂状态)下的感受。笔者认为自已理解了这些感受,因为它与每个人“作恶梦”的感受是一样的。这些学者只是用药物致幻,在“清醒”的状态下让自已陷入了恶梦的状态。这样就容易理解了:每个人都可以理解精神病,除非你没有做过梦。
恶梦的特点,就是想象力可以将内心的恐惧无限扩大,最终驱使个体为了自卫,对自认为恐惧的根源,如梦中的恶魔和猛兽回击!在真实世界的精神病中,通常意味着残害无辜!还有就对某种幽暗对象的恐惧,(如恶梦中对长长走道尽头,不可见的魔鬼的恐惧),产生强烈的逃避心理,这两种心理不但是个体的,也同样是群体的,都可以在今天对着自然秩序发飚发狠的左棍集团中,以“居安思危”的理由分作的竭斯底里中,得见一班!因此笔者将公有制民粹攻击私有者的竭斯底里,称为“传染性精神病”,是素描,不是扣帽子。
但是这种恐惧却是可以被个体的意志克制的,尽管幻觉依然,但理智可以告诉自已,那都是假的。既然明知自已是嗑了药(或明知自已是有精神病的),就更应该意志控制自已,就算给“魔鬼攻击”,也不可以动手反击!这样就可以避免在幻觉中的行为失控。笔者没有去调查诸如佛教僧侣的精神病患者,是否比基督教的修道士,其恶性事件的数量要少得多。但如果笔者上述理解是正确的,那么可以预期同样是信仰虔诚的僧侣,基督教修道士发神经的比例,估计比阿弥陀佛的和尚尼姑要多得多!只因后者有逆来顺受的宗教习惯。
不知是不是因为明白了其中缘由,笔者已经有二十多年没有做过恶梦了,也不会有诸如“看见什么就恶心,反胃”之类的感受。这些感受,的确是意志可以压制的不适。不过正如一些博友指出,这种意志对感受的压制,并不是我们所说的理性主义,也不是一般语义下的“理智”,仅仅是个人意志的修养而已。同样地,不知是不是这个原因,笔者对汉语作文泛滥的“道德煽情”感到厌恶,不太可能受到这些修辞词句的感染,而无论他们是否自以为是笔者“一伙的”。这类修辞作文,如果不是邪恶的,就是没用的!这是笔者的看法。
因此笔者相信,所谓的精神病患者的犯罪,只不过是放纵了自已某种借题发挥的怨恨,并且象郑民生这类特别恶劣的罪行,甚至不可能是精神病本身的结果。而在传统观念中中人道主义的中庸之道,常常会放纵并鼓励恶性犯罪,自以为“极恶劣的犯罪,一定是精神病的症状,正常人是不会有此不正常的行为的”,——>在基督教的时代就会认为那是魔鬼诱惑的结果!——>笔者断然否定这种可能性。笔者相信,如果有一天可以找到实证证实的话,结果必定是,精神病病理所致的犯罪都是较轻微的;恶劣的情形,都是故意的普通犯罪。
笔者在回复一位博友,关于“地沟油恶心”的贴子时,不谈细节先论“恶心”,可供参考笔者的观点:
个人认为,任何人如果不戒掉“恶心”这种感觉,都不宜从事关键的工作,其判断力,在其“感受恶心”时,都值得怀疑。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听说过,有那个文科男女,参观过任何食品行业的加工厂,能说不恶心的。举一个例子,一桶烂臭的人类屎尿,团状物漂荡着,通过一块自已销售的过滤树脂后,成为纯然洁净的水。就这样一杯水,恶心的感受,几乎让所有销售人员望而却步,不敢灌到肚子里去。当然,他们也被淘汰了。早日戒掉“恶心”,才能理性地看待,可被“恶心”渲染的任何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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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学的技术细节与“精神病犯人不应减免刑事责任”命题无关;
每个人都可以理解精神病,除非你从来没做过梦; 梦中的每个人,都是梦中世界的“精神病人”;
精神病人的犯罪,只是放纵怨恨的某种借题发挥,普通的恶意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