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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普森案有辩护律师,李天一轮奸案的金牙大状.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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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普森案有辩护律师,李天一轮奸案的金牙大状

标签: 李天一 无罪辩护 辛普森案 金牙大状 辩护律师 文化

目录: 传统文化国民劣根性

时间: 2013-07-26 21:16:13

辛普森案有辩护律师,李天一轮奸案只有金牙大状

辛普森案强调“非法无正义”;李天一案强调“刑罚非正义”;

辛普林案强调“不能冤枉一个好人”,李天一案强调“不能惩罚一个坏人”

辛普林案强调“疑罪从无”,李天一案强调“有罪(证据确凿)从无”

用美国辛普森辩护脱罪案类比李天一轮奸案,并不恰当。同样是辩护律师,辛普森的辩护律师,始终在法律理据的框架内,针对控方的起诉辩护,而绝不会脱离本案的犯罪事实,跑去论证受害人的道德是否高尚。试问,假如辛普森的律师的辩护“战术”,是论证(被谋杀的)受害人“淫妇,涉嫌通奸”“因此辛普森杀之无罪”,将是什么后果?退一万步来说,就算受害人真的“道德败坏”,跟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又有什么法律上的关联呢??李天一的律师集团实际上利用了中国公众对法治常识的不了解,干上了李蒙记者之类的勾当

既然中国还存在薄熙来之流的唱红打黑,自然难免有李将军的律师们挂羊头卖狗肉。如果中国公众明白“疑罪从无”的话,就不会存在对薄熙来“唱红打黑”的同情者;如果中国民众明白“疑证从无”,李天一律师“疑证指控,抹黑为实”反咬一口时,或者就会多为自已可能面临的后果,多思量几分得失;如果法治已经成为中国传统的习惯法,李家律师无论用任何道德理由,都只不过进一步坐实犯罪事实的罪无可恕。事实上案中案的确可能存在于李天一案中,嫌疑人到底是否四岁就上小学的神童(因此现年17岁),的确值得深查。

李天一的律师团,不是努力挖掘法律体系中的漏洞,为委托人争取最大利益,而是用公然强奸法律的方式,伤害受害人的利益;这种无耻的行径,如果美国律师敢作此厚黑之道,轻则这辈子不用当律师,重则甚至锒铛入狱这种损人不利已的行为,只能在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中,才会找到其合理性。中国不存在美国那样的,承认法律可能是不完善的,承认现实中恶总是大多数,因此鼓励律师挖掘法律的漏洞,让法律体系一点点完善。中国的政治传统完全相反,一方面声称法律是完善得极神圣,然后却用道德强奸犯律

只有在一个法律是神圣的摆设,道德可以随意强奸法律的封建帝国之中,李天一的辩护集团,反反复复地使用道德武器,妖魔化了公众又妖魔化受害人,才能成其为“辩护战术”,也可以算得上是中国特色的理论创新之一了。如果我国的新一代执政,希望通过李天一这类案件,“普及法治观念”的话,那么李天一如果真的能用道德武器,论证了强奸贱人是重大立功的话,笔者真想请问法学专业如习近平先生,请问他认为中国公众会有多少人,甚至仅仅唱红打黑的毛左群中,能够从“轮奸贱人有功无罪”的判决中,感受到公平

美国公众应该感谢辛普森案的辩护律师,因为他强调了“疑证从无”“默认权益归于个体”的法治精神。这种司法公平的重申,比惩罚一个可能的坏人,“加大违法犯罪的成本”“阻吓犯罪”要重要得多!但是如果李天一的律师,可以用“非法(律手段)”的道德妖魔化,就推荐了证据确凿的犯罪事实的话,试问中国公众如何多谢这样的律师?是否因为他论证了老艺术家的基因特别高尚,还是论证了法律和犯罪事实,可以被道德指控强奸?当然,如果有关当局真实目的是希望用此案“抹黑西方法治”,倒算得上高明的稻草人战术

从哲学角度上,李家的辩护集团及李蒙这样的文人,的确可以歪曲“疑罪从无”的法治,将疑罪从无的汉语解读“宁可放过一个坏人,不要冤枉一个好人”,当成让李天一轮奸无罪的司法美德,甚至借此指控中国公众是缺德的法盲。但是如果公众有一点点对哲学缺乏虔诚,愿意理解一点点的简义逻辑,就可以发现,此解读的前提是“无罪(疑从无了)”;在犯罪事实已经被确证以后,法学上称为“具备本案之本罪实体”,再用无中生用的道德哲学“宁可放过一个坏人,不要冤枉一个好人”,那就等同于废黜整个法制!更遑论法治鸟

大政府是中国的传统,小政府是中国传统的理想;小政府是西方的传统,大政府是基督教传统的理想

缺乏“默认权益归于个体=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自然转型基本不可能

特权利益集团拒绝放弃特权的“外托公平,内实特权”;特权利益集权五毛卫道的稻草人战术

左右派公知反对精兵简政,向往全民高福利的共识;

《罗伯特议事规则》;申明自已的利益“不是争论”,迫使对方暴露真实的利益和立场称为“不争论”

损人利已是世界人民的共识,损人不利已是中国人民的共识;

预设了共识前提的“民主=专制=宪政”确实是邪路!通往奴役之路!

只要保留“道德治国”的中国特色,就不得不对李天一同志轮奸免罪,充满信心

法庭控辩,未必都是法律理由;“美德法”道德治国之“犯罪事实不要紧,道德攻讦主义真”;

“恶人先告状,道德妖魔化”的心理战术;法治社会不存在“指控轻罪,减免重罪”的司法交易

辛普森案有辩护律师,李天一轮奸案只有金牙大状

辛普森案强调“非法无正义”;李天一案强调“刑罚非正义”;

辛普林案强调“不能冤枉一个好人”,李天一案强调“不能惩罚一个坏人”

辛普林案强调“疑罪从无”,李天一案强调“有罪(证据确凿)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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