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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人治乃分裂之门.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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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人治乃分裂之门

标签: 法律 民主派 维族 人治 特权 人权 司法 执法 普世 普适 价值观 道德 军事

目录: 社会阶层分析利益博羿

时间: 2009-07-12 12:59:25

http://cid-36d976e82bb7123d.spaces.live.com/blog/cns!36D976E82BB7123D!293.entry

有一些号称民主自由的朋友,未明白民主就是《法律是与民约法》的法治;从而执法时循情枉法,而不是要让法律成为各方必须冷血严守的行为规范。冷血!!所谓与维族人民协商事宜,请问,汉族受害者谁人与之代表?谁人与之协商?汉族人为主的政府,可以代表了汉族受害者的利益吗?————别傻了!笔者倒是不反对,维族团体主体亲抚汉族受害者,联合受害者家属联名请愿司法赦免轻判部分罪犯;———只有受害者才有这种权力!

民主的目的是为了民法为纲之法治。今天如果允许政治性目的允许向维族犯罪人讨好,明天,就会继续出现“两少一宽”的让汉族民众《顾全大局》的精明,《黄宗羲定律》就有了在人治缝隙发挥的空间。这不正是民主派要反对的社会结局吗?如果这就是民主派奋斗的目标,那还奋斗个啥呢?几千年枉法人治已经奋斗出一亿特权阶级,难道这历史成就还不够完美,需要另外添加一个分支叫民主派?

冲突两个社会群体之间是需要妥协的;妥协的前提是双方的尊重;妥协的方式是解决实质的问题。这一个问题,以笔者观之,就是体制内外特权有无的民众之间的利益分裂。疆乱并不是只是新疆才有乱之源,整个中国都有类似的乱源,甚至更严重,更广泛;不要被疆乱的《表面化的民族分离》扰乱了视线,说不定,维族同胞只是希望体制内的既得权益特权卫士,放弃一点《贴木儿邪教一点点小小的特权》而已。

近年来政改工作滞后,造成特权泛滥,严重侵害了特别是体制外的公民民主权益。造成了世界罕见的贫富差距,更造成更罕见的贫富差距和就业、商业等生存机会的差距,经济学因素参考《内需萎缩,倒入大海的人力资源》;所造成的积压的社会压力,在网上是一些特权卫士听到民主人权就兴奋,其反应很有点象强盗听闻缴赃的惊恐。在社会现实中,就是很多借这样那样的“偶然事件”所造成的群体事件。如果无视真正的火药桶,而过多关注导火索的品种,所谓的“偶然群体事件”,就象一个执行危险任务的士兵,关注是让炮炸死还是让枪打死,实在没有什么意义。

另一方面,缺乏民主政改,缺乏社区事务自决的制度,从而大大扩大了偶发事件的波动范围。显然,在这样的背景后,疆府既然不可能越过政改解决深层的矛盾,本身也很可能已经尽力防范必然事件的偶然发生,失败于偶然是迟早的事。不得不《向少数民族倾斜的人治政策》,疆府无法控制的偶发事件,疆府无法影响的政改进程,这一切都令疆府在事件发生时,处于非常被动的处境,归罪于境外美国阴谋论,或者热比娅超时空的指挥水平,也属无奈。因此,象极左那样借口疆府不能压制这类事件而攻击政府是不公正的的态度。

类似“两少一宽”这类明显人治倾向性的《向少数民族倾斜的人治政策》,以脱离法治精神的区别性执法鼓励群体党争,一直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统制学精华,所谓的中庸之协理阴阳。在明朝,皇帝通过这种手法鼓励《明朝很民主的党争》,结合《君权不可侵犯的传统价值观》,维持专治统制。今天,第二个条件事实上已经不具备,再行人治平衡阴阳,最终会引火烧身。到时,是不是又是美帝国主义的阴谋,还是因为毛主义没有复辟?

社会体制内外利益群体因为特权阶级化造成的分裂,如果真的象一些糊涂的民主人权者那样,以为严格执法是“侵犯人权”,以循情枉法为开明。这个国家社会,就会真正走上了分裂瓦解的路。原因只有一个,统一的本质,是法律执法的统一;既然法律已经瓦解,统一还能存在吗?民主是要以社会基础更广泛的《与民约法》,代替君权暴力的王法;而不是民主就是抵制法律。这是值得部分道德主义的民主派思考反省的地方。

人权民主宪政的社会是建筑在法治的基础上,社会各方都必须维法为纲。如果沾染上马列资本论宣扬的那种,契约一方反悔另一方就是不道德的,那就是封建社会的人治之门。所谓的民主派,又民主在那里?普世的价值观,并非普适的道德论,这是左右派的朋友,都应该区别清楚的。

政府在疆乱事件应对得当

疆乱背景不一定是民族分离主义

《依法执法不是镇压》

《枉法人治乃分裂之门》

《扩大社区自治范围可有效抑制分离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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