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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就是与民约法;法律并不是道德的上层建筑.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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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就是与民约法;法律并不是道德的上层建筑

标签: 约法三章 道德 法律 刘邦 马克思 恩格斯 孔子 儒家思想 法治 民主 人权

目录: 人权法学和经济学

时间: 2007-09-30 21:07:12

这个问题本来很简单,但是让马克思和恩格斯同学的互抄答卷搞乱了,所以要讨论这个问题,要先定一个约:不要拿马克思恩格斯的语录掉书包,同意的,继续。

好了,我们已经在这个博客里定了一个“法”,它的根本就在于它的约字,约,互约,契约,参与各方共同信守的约,有约才有法。法一定是参与各方都认可的,才是法;因此,马克思同学的答卷:“法律是国家的强制意志。是统治阶段意志的表现……”,是完全错误的答案,那是奴隶主的法律观,封建主的封建观,法西斯的法律观,……对了,马克思同学因为旷课100年,不知道什么叫法西斯,不知道希特勒同学违反纪律被开除的世界通告,算了。

有博友也许不同意笔者的看法,提出……,好了,我们进入了道德的范筹,每个人有不同意见,不同看法,不同好恶的范筹。在不同意的博友心中,有着他个人认可的标准,但是博主也有自已的标准,在博友一些“合乎道德”的看法做法,象故意炒作泡沫混淆是非,是不道德的;尽管博友未必认同。所以,这就是道德,各人有不同的标准。但只要它不违法共约之法,它就只是各人认识范围的私事,您可以按你的道德看法指导你的任何行动,——前提是这些行动不能违背共约之法的规定。而法律,是必须各方共同承认接受的。

有人以为,法律上的民主就是少数服从多数,于是,提出了一个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的假设,以证明和谐社会的不存在,这是马克思同学暴力消灭人类阶层的一部分的理论依据。而事实上,民主的基本游戏规则并不是人人投票,少数服从多数,而是共约。只有在共约条款中少数服从多数是其中一条,少数服从多数才是法律上认可的共约条件。所以,在和谐社会中,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并不存在。其中的一个例子,就是英国的上议院和下议院的区别,美国的参议院和众议院,以及美国总统竞选并不是选票多数决定当选,而是地区选举团票。正因为存在各方共约的前提,所以,民主是共方实现团结的途径,用周恩来的话就是“求同存异”,理论上,如果各方足够理智,民主可以阻止任何形式的暴力革命,以利益体的相互妥协而终止社会利益分配的不平衡。

也正因如此,缺乏民主约束的社会纠偏,总是伴随着流血,以及对历史利益的清算,无论是在大革命的法国还是在俄国革命,或者中国革命时期,都是血流成河,尽管,死难双方都是地道的爱国者,只不过在马同学的阶级论指导下同一个民族的同胞自相残杀。而在民主共商共约的前提下,只要双方理智,却是可以求同存异,一致对外,它只是对未来利益分配的共约,而不是对历史责任的清算,甚至是对既得利益的确认。所以笔者理解中,胡哥的和谐社会的核心,就是民主社会制度的建设,也只有与民约法,利益共商,和谐社会才有存在的可能性。

因此,法律之根本就是“约”,当这个法是与民众共约时,就可以称之为民法,用之一国,就是宪法。如果法律只是统治阶段单方面制度,那已经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共和民法,它没有约,只要强制,它是商鞅之法,秦始皇之法,明皇朝之法,希特勒之法,斯大林之法,但不是公民共和国的共约民法,更不是宪法。因法之国,诚信为本;皇宪之邦,权谋厚黑为先,伏权违约,那么信诚,又有何立足之地呢?

道德不是法律的基础,与法律,并不是马克思同学说的上层建筑关系,恰恰相反,共约法律是对各不相同的道德标准的约束。因此,讨厌某个人,就不可以成为置某人于死地的依据,那怕你认为掌握着道德的制高点:你是爱国,他是汉奸!法律,是社会各个利益集团在各自利益诉求声明下,共约妥协范围而定的共守契约,它是社会各方利益最大限度的相互保证。如果某一方的利益被另一方代表了,那就变成了皇法,法律就不存在了。而道德,只是某一方利益出于自已的利益立场的单方面观点,和法律,是对立的关系。因为法律是相互妥协的产物,是对单方面道德索求的压制。所以,社会已经发现到了今天,就不要做法盲吧,不要再用道德代替法律了。

用道德代替法律,制造了中国95%的民族的一段悲剧性历史。宋明理学象马克思同学那样认为道德是法律基础,那么对于聪明仁智公平正直大公无私不吃人间烟火的天派代表面前,道德就可以代替法律了。所谓法治永远比不上人治,这可是《论语》中明文写下的。单方面的道德观作为社会法律依据,除了暴力也没有什么办法可以维持它的实施,道德的化身,自然就由天派的皇帝来代表了。在西方,大同小异地以天赋皇权,声称了皇帝的道德观(单方面利益)就是法律。在这个道德就是法律的前提下,代表的利益无所抑制地膨胀,直到吞灭整个民族,宋朝理学的出现,可以说,标志着中国最黑暗的中世纪地狱时代的开始。在西方,两百年前,当天赋人权的口号出现在大地上时,人权,也就是公民的权力,公民参与利益声明的法律约定的权力得到公认,今天的中国,难道还要沉迷于道德代替法律的牢笼,而不能自拨吗?

实际上,法需民约,并不是西方的发明。第一部与民约法,却是首先出现在华夏大地上,缔造了中华第一个伟大的统一帝国——汉朝。两千年前,当刘邦的起义军进入咸阳时,秦地的老百姓乖乖地来听刘邦如何发表他的两个凡事三个代表的皇法时,刘代表出乎意料地与他们相约三法,史称约法三章。这个约,是刘邦与秦地民众共同约定的,因此,它是民法。三章约法的威力,显然远远超出了项羽的收编的三万楼烦骑兵。关中民众从来没有想到法律是可以顾及自已的利益,只怕刘邦不为关中王,舍死亡生为刘邦的约法三章拼杀。仅仅四年,项羽卒亡其国。刘邦对项羽的胜利,何尝不是因为长矛尖上的思想呢?所以,当今天一些人以道德的名义要求法律做这做那,要求那个无条件的什么时,最好醒一醒,法需与民约,你,约了吗?还是,你打算做项羽,做路易十八?做英王查理?做尼古拉二世?

最后,对道德和法律分别作一准确的定义:

道德,是基于利益欲望的单方面的行为价值标准;

法律,是利益各方按共同利益最大化原则共商共约制定的行为契约。

同时,我们也得到了民主和专制的准确定义:

民主,就是由利益各方共商共约,在互相妥协的契约基础上允许建立和揩社会的制度。专制,就是依靠权力单方面对某一利益侵害的统治行为。

事实上,民主真正的对应词是“君主”,人权对应的词是“君权”。参考博文主题《民主Vs君主,人权Vs君权》。民主制度的基础就是人权断言**“**人权单位,及其拥有的财产拥有,自主交换的权力,神圣不可侵犯”!它确立了参与民主制度的基本主体;参与民主制度的技术方式是“同利益联盟,派出代表”,它的最基本的方式是“社区自治”;民主制度的目的是《民主就是与民约法》,进一步的对应解释是《民主Vs君主;人权Vs君权;民生Vs国家利益》;民主讨论的方式是《罗伯特议事规则》,《大学无书,远离中国式诡辩》。民主只是简单解释为到“让老百姓有私有利益,让老百姓可以申明利益,和老百姓约法共治”,之让,是“can”,不是"give"。

民主就是与民约法

民主Vs君主;人权Vs君权;民生Vs国家利益

西方民主与东方专制,人性有私与无私之分歧

人性本私!老百姓能否问两会“我的利益在那里”?

人性有私,为官无私

官民二元,公私二元》 《民权,人权,民主权利和人道主义》 《科学,民主,和科学的发展观》 《社区自治之户籍制度与民主人权的关系

民主就是"民众自主本身事务"

科学就是民主!人权普世价值观是左右派的金标准

民主中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的制度

为什么中产者为主的社会很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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