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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打
目录: 人权法学和经济学
时间: 2012-04-28 19:20:12
“被告有罪推论”意味着不可估量的不确定性成本;
“被告有罪推论”令“向弱者倾斜”初衷变成“向弱者问罪”;
长着公诉人大脑的国产律师的林语堂综合症;
监管公检法的“腐败”的荒唐的恐怖!
由于私有制的利益是个体的,因此制造冤案的社会效益不可能衡量,(不是不可估量),但冤案造成的个体损失则是确定的。同理,损害被告人利益鼓励讼棍现象,也谈不上“利于社会公平”,而因为诉讼泛滥的烦扰,对商业造成的额外的不确性成本则是可以计量的。当被动的司法诉讼成本不可忽略时,其不确定性成本在商业中就将反映为“诉讼准备金”,必须从税收纯利中再预扣,大大增加了商业成本。
被动的司法诉讼成本的定性公式是(诉讼准备金=赔偿习惯判罚额度/单次诉讼成本)。当法庭判罚越高,而单次诉讼成本定得越低时,则说明讼棍产业链越是有利可图,讼棍们就越是象苍蝇趴在大粪上一样糜集。这些专门为了诉讼而兴讼的财富消耗,是非生产性的也非消费性的,完全就是因为司法法制的不合理,而产生的侵犯被告人权利益的逐利行为,损害的是被告人的利益,谋取的是冤案的社会贡献。
由于东西方的传统文化都是原罪文化,被告人的利益常常被忽略。在许多传统卫道的眼中,“被告”等同于坏人。所谓“可怜人必有其可恨”;“被告”必有其缺德。即使是在民法诉讼中,公众情结都更多地倾向原告,总是下意识地假定,原告如果不是受到天大的委屈,是不会走极端把被告告上法庭的。而当被告在公诉人案件时,公众的传统习惯就会假定,被告如果不是坏人,警察叔叔是不会冤枉好人的。
这样一种原意“向弱者倾斜”的传统情结,在司法现实中就常常倒转成“向弱者(被告)问罪”的有罪推论。如果不是有这种愚民情结,是不会出现早年辩护律师对被告的训斥“我党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你要好好交待”——>天朝特色的律师!如果不是愚民情结,不会有重庆的打黑中公检法联合办公制造冤案的流水线,也不会有谢亚龙和吴英案中的幸灾乐祸“法律不是被告的救生圈……”。
如果有人以为“中国民众的民主素质不高”,指的是教育程度低或者法律知识程度低的“贱民”的话,只能说明此言者本身,就是低素质的愚民之一。律师相应是公有制帝国内,教育程度和法律知识程度最高的一小撮人之一了,低素质动物的“林语堂综合症”,在这些律师的身上,反而反映得淋漓尽致!中国特色的律师,总是把自已当成了法官的替身或者站在公诉人的角度,而不是民事代理,被告人辩护。
上任领导离任隐居前,愚民学者忽然集中咆哮“公检法有腐败,国家为什么不严打?”。联合监管公检法的政法委,作为分管司法(实际上包括武警和安全部,等于是司法+契卡内务部+党卫军+冲锋队,还联合了宣传部门)就“民意中”诞生。从此司法的正义帝国内就荒唐事不断。重庆打黑只不过是恐怖中的荒唐的冰山一角,司法部长要求律师讲政治(要求律师长着公诉人的大脑)只是权威中的一次。
只要公检法是需要人类运作的,就不会没有腐败;只要政委会有权力,政委会就不会不腐败。特殊材料做的公有制,就会有中国特色的腐败。“国家为什么不管”的逻辑,一步步走向君权、斯大林主义、文革和法西斯极权,早就在愚民被定制的民意中,走了整整十年!舆论文化的配合,前至明朝民主的翻案,近到文革英雄的平反,甚至连罗斯柴尔德也忽然亡我之心不死。这些愚民可是个个都读过大书的。
讼棍现象的出现,是不合理的法制设计,因为放弃了保护被告人利益的“受害者利益举证”原则,而导致因为逐利的讼棍(包括原告)借司法威权被告人利益的“公地悲剧”;是不合理的法制制度的衍生物。但是逐利的不止讼棍,连公检法作为威权的部门,本身也是逐利的!如果这种权威不是国民主权(国会)授予并受国民主权限制,公检法的领导就会以正义的名义,成为法西斯的上帝!这就是打黑!
《民主的核心不是选举政府;议会的目的是审核税收;政府是花纳税人钱的,受纳税人议会审核预算的制约》
《三权分立是专制传统的误导;美国三权分立的失败;国民议会代表主权本身,在国家机构中至高无上》
《公有制的“司法”是政府分支机构;民主司法独立于治权,受制约于国民主权》
《罗马帝国法制毁灭于“受害人举证原则”缺失;罗马司法的官僚,讼棍和高利贷的产业链;加速市场崩溃》
《私法诉讼只能限制在“保护自已的利益”;被告利益得不到保护,将意味着法制的崩溃,斯大林的主义》
《科学衡量制造冤案的社会效益?无法衡量冤案的社会效益,但可以确定消除冤案的效益》
《冤案,打黑和革命的性质相同;冤案,打和革命的共同特点是无视被告人利益》
《“被告有罪推论”意味着不可估量的不确定性成本;
“被告有罪推论”令“向弱者倾斜”初衷变成“向弱者问罪”;
长着公诉人大脑的国产律师的林语堂综合症;
监管公检法的“腐败”的荒唐的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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