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财产公示
法家暴政
斯大林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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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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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现代国家社会史
时间: 2013-02-21 19:12:32
法家暴政意味着“默认权益归于官,官比民贵”;
“默认权益归于官”,财产公示就形同虚设;
如果“疑财作罪”,本身就是斯大林主义;
财产公示“反腐败”仅对“官位无私”“疑过下课”的资本主义政府有效;
法家暴政意味着是公诉人取代所有民事诉讼,也意味只有官员才能代表民事,那将意味着“默认权益归于官(府)”,也就是官比民贵的等级社会。这是崇拜法官暴政的中国文人不愿意提及的,或者是他们没有意识到的,但却是中国传统社会所习惯的。今天的党员和公务员,特别高级者,实际上是赦免于一般的司法刑讼。部分老红军离休干部的冢庭中,甚至有黄九品成功奸杀邓玉娇(保姆)的传说,却有不接受调查的特权,更别提惩罚了!这在封建帝国时代的官员,都属令人不耻的犯罪。王莽因为此类罪,而逼自已儿子自杀赎罪!
资本主义的议员和总统,都是有司法豁免权的,但可能因为丑闻而被弹劾。但从来没有听说过官员兼任议员的!而在中国,官员兼任人大,协任政协,简直就是司空见惯。以致于王立军和薄熙来犯罪,居然要他们自已“自愿辞去中国特色的议员”一职后,然后才能转交司法。这种情况是自古以来的中国特色,不可能出现在资本主义那一套中。《大明律》之中,就明文规定,官员不受任何司法指控,平民可以靠冤,但就算给奸杀了老婆,也不能指控官员犯罪。所以小民百姓从来都是喊“冤枉啊!”,不是戏文定的,是大明律定的。
公务官员财产公示,不可能对公有制社会反腐败有效,最根本的原因就是“默认权益归于官”。而在资本主义社会之中,却是“民性本私,官位无私”,默认权益归于民的个体,而不可能归于仅仅是契约责任组织的“官”。当官成为宪法规定的合法自利组织,而且“默认权益归于官”时,官就不再是无私的,而是成为象明朝的朱家皇室,明清的文官集团那样的,有具体的现实利益的法团。这样就产生了中国特色的“亡党,亡国,亡社稷”的概念。这是举国体制的公有制帝国,与资本主义的民权社会,最根本的区别之处。学名低人权。
当默认权益归于官时,效法资本主义的选举民主后的财产公示之类,也就成了东施效颦的自欺欺人;意味着如果财产公示可以成为反腐败的有效手段,官员必须自证其罪!——>yes者,意味着必须回到明太祖和斯大林的屈打成招;no者,意味着财产公示,对于公有制政治体制来说,完全没有用!该结论可以让那些仍然信仰着公有制,却指望克隆资本主义的成功的卫道士,理解一下,什么叫倒因为果!试问如果必须由公诉方举证官员除工薪外不允许有剩余财产的话,除了由国家分配公务员所有生活用品,还有什么办法?此即特供!
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财产公示对不对;而在于怀疑实际财产与公示出入时,如何确认贪污?如何确认罪处?按照默认权益归于官(员,府),如何就灰色财产和亲属所得之间,划出明界的“定罪界线”?现实困难就是,如果“疑财作罪”,本身就构成斯大林主义,(重庆打黑即如此);如果如薄熙来表态“从此不照此例办官”,财产公示就形同虚设。在明朝也同样经过这样一个过程。先是明太祖如薄熙来一般打黑,然后是永乐针对建文旧派的打黑,最后是仁宣之治“不搞一个官”。来来去去,都是“一收就死,一放就乱”。
资本主义社会可以简单视作丑闻(不是犯罪),在这样的政治体制中,侯选官员要讨好选民,如果财产不公示,你阁下连参选的机会也没有。但是在公有制社会,游戏规则是相反的:如果不能证实财产来历是不当的,默认权益归于官!——>要举证“疑财属罪”是迹近不可能!但是官员本身除非被裁定有罪,否则将终身是官!由此再次强调,资本主义的官制(公务员)与公有制是完全不同的,不存在“内部双规,移交司法”的两级处理。因此疑财归于私,公务员疑过要下课(默认权益归于纳税人),都是默认权益归于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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