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精神病人
穆斯林
传统文化
旧制度和大革命
基督教
文化
目录: 自由民主宪政通往奴役之路
时间: 2013-07-09 19:34:55
革命不可能颠覆传统文化,传统文化不可能汰除恶法;
“人权私有制神圣不可侵犯”必须优先于革命,才能最终汰除恶法;
在社会进化论中,传统文化必定沉淀了恶法。由于客观短缺的压力,传统文化必定渐渐沦为恶法,必须根据现实的需要,一点点汰除。否则社会经济就会在恶法的抑制下,渐渐陷入客观短缺的陷阱,直到最后崩溃。崩溃有两种可能性,其一是人口大量死掉以后,在较小的人口压力下,暂时缓解了客观短缺的压力,传统文化因此重新获得新生。在中国就是又一次改朝换代,另一种可能性就是,一次性颠覆了大部分恶法后,摆脱了传统文化的负面影响。第二次世界大战对欧洲和日本的积极作用,就是美国的威力颠覆前者的传统。
笔者并不否定,当社会经济走向崩溃时“革命”的必要性,笔者怀疑的是,当一个社会的意识形态,仍然是传统恶法的ABC时,怎么可能颠覆导致上一代传统崩溃的恶法体制?特别是当今天“不干涉内部政治”已经成为国际关系原则时,就算美英法颠覆了利比亚和埃及叙利亚的前任统治者,也不可能把欧洲基督教名义下的体制移植到这几个国家的内部政治。更何况中国是这几个阿拉伯小国总和的几十倍?就算美国发动一次颠覆中国政权的战争(美国有能力做到这点,并让中国无法核反击),美国有能力改造中国的传统吗?
一些盲目崇拜欧洲基督教传统文化的人,典型如国产的基督徒(拜上帝教),如果他们没有低估美国击败中华党国的军事实力的话,他们显然高估了美国放弃每年廉价获得十万亿人民币货物的好处,却要花几十万亿美元“打垮中国”的国际主义精神;——>国际主义精神,是马恩毛和基督教的精神抱负,在中华孔儒传统中称为“天下主义”。如果说拜上帝教没有低估改造中国传统文化的难度,——>因此他们提出让中国变成基督教的神国,给欧美做三百年的殖民地,——>但他们已经低估了改造自已的难度,他们信仰的还是人道主义!
英国曾经征服、统治了印度,但只是代替了前一代征服和统治印度的穆斯林统治者;英国非但没有改造印度的传统文化,因为要通过印度教的精英作为统治印度的代理,而在实际上强化了印度教传统文化,被视为“印度教的复兴”。显然,任着印度传统的印度教文化的复兴,与现代资本主义的要求,必定是渐行渐远。如果社会进化论是正确的话,就不会是东西方那种传统文化适合自然秩序的问题,而是世界上所有传统文化,都必定是恶法的沉淀,需要的是自然审查恶法而汰除之的机制。这就是人权私有制原则必须先于革命的原因。
仍然是以“精神病患者减免刑事责任”为例,这是一道与政治利益几乎没有直接关系的恶法,却是蚕食法治的蛀虫。仅仅从直接利益上而言,只有“家有犯罪人,需要精神病理由脱罪”的极少数人,是此恶法的利益支持者,却未必真的会支持。真正狂热地支持“精神病患者减免刑事责任”的,却是以基督教群体为代表的民粹者,而他们之所以“精神病患者减免刑事责任”;甚至不是因为他们真的支持,只是为了借此显示自已的“人道主义高人一等”,找到了一个“文明的借口”可以训导愚民!这就是民粹!他们以为自已是正义的!
这就是“人权利益和自主选择的权力也神圣也不可侵犯”之“默认权益归于个体”必须成为民主进程的前提的原因,所谓“神圣不可侵犯”,当然包括了“精神病人也不可侵犯他人的人权”。当以基督教为代表的人道主义群体,在此案中攻击异见者“缺乏人道主义道德”时,他们既没有意识到,道德本来就是私德,受害者也有人权,而不是仰求信仰者的人道主义。人道主义是剥夺了受害者的人权,讨好于犯罪施害者,却称之为“向弱者倾斜”,自以为是平衡社会公平的统治者!但是人道主义群体,就是没有意识到自已颠倒黑白。
《对犯罪人谅解(减免刑事责任)的权力归于罪案受害者;“精神病减免刑事责任”在美国也造成司法不平等》
《法官自由裁量权不包含“减免刑事责任”;“是否减免刑事责任”是原告受害者的绝对权力(人权)》
《仇富,将人道主义的恶果,纯粹归罪于贫富差距;人道主义是个人的美德,滥用成为通往奴役之路的永动机》
《脑残不是弱智,可以自行轿正,随年龄增长而自愈;自闭症的部分病理是精神分裂症患者的自愈》
《狗杀人背后的基督教“博爱”“人道主义”;基督教眼中“狗杀人”与“精神病杀人”的逻辑相通》
《恶法“精神病患者减免刑事责任”的支持者不是统治者或统治阶级; 不可能通地革命废除》
《革命不可能颠覆传统文化,传统文化不可能汰除恶法;
“人权私有制神圣不可侵犯”必须优先于革命,才能最终汰除恶法;》
后一篇:精神病是民主进程的火力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