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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搞道德“治法”.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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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搞道德“治法”

标签: 色情 李银河 性学 妓女 司法 执法 法治 道德治国 意识形态 人权 疑罪从无

目录: 唱唱反调之八卦时评

时间: 2010-07-21 21:22:34

依法治国只有“合法不合法”,而无“好与坏”之分

法律含混不清部分疑罪从无;

道德“治法”本身就是违法犯罪的黑社会行为;

道德治国已经够麻烦的,别再搞“道德民主”(意识形态)

黄逍遥朋友似发了几个关于色情(扫黑)的问题。笔者不想参与这方面的讨论。仅仅提醒一些朋友“批评政府”时的错误方式,那就是不同的问题缠杂不清,追求的是意识形态上的“好与坏”,这类批评是没有意义的。政府要依法行政,司法要依法执法,议会依法表决;法与非法之间,只有合不合法的非黑即白的判分,而无“好与坏”的含义。法律本身含糊不清的部分,疑罪从无

“好的还是坏的”,让读者让国民各自个人主义评价,不要向他人提供标准答案。这是依法治国,还是道德治国的区别。象色情情况的问题,如果从政府“执法方式”(注意政府不是执法角色)好与坏,转而变成“色情行业是好的还是坏的”争论,那就成了道德治国的朋党之争,这派那派的狗咬狗。如果把这种争论与“民主不民主”扯在一起,其错误就是范跑跑将“该不该跑”和民主扯在一起的效果。

因此“色情执法”的争论中的“色情”是可以忽略的细节,重要的就是各地在扫黄中是否依法办事,是否侵犯了嫌犯和罪犯(两者不同,此文中大同小异)的合法权力。即使是罪犯,除了依法惩罚其犯罪行为,是否剥夺其人身权力?(注意与政治权利的区别)?是否还要道德上打倒加以凌辱?(这意味着人有好与坏之分,是意识形态的一部分);如果道德上打倒了,是否还需要法律上的惩罚?天无二日,道德和法律谁为善恶的标准

显然无论罪犯是不是真的判定有罪,司法者如“人民警察”,揪着“罪犯”头发,剥光罪犯衣服,踩着罪犯头颅“扬我警威”,本身就是违法犯罪的黑社会行为。美国舆论批评美军在伊拉克或者关塔那摩“侵犯人权”,并不是为恐怖分子洗清嫌疑或者指证“那些不是恐怖分子”。美国舆论是指责:美军审判嫌犯时,有侵犯“罪犯”与恐怖罪无关的人身权力的行为。

所以“性与色情”的法学内容,与“依法执法不要渗透道德喜恶”,是完全不相关的法学内容。不要渗杂在一起,以免剪不断,理还乱。最后无关重要的一点,在“性与色情”的观点上,笔者浏览文章题目而言,(没有细看文章),比较理解李银河先生的观点。道德治国已经够麻烦的,别再搞“道德民主”(意识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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