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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文明社会进化史
时间: 2012-04-11 22:10:19
通过家庭暴力事件理解真实的奴隶制;
中国传统文人对儿童施暴的责任倒置;
儿童/子女在家庭中的地位相当于奴隶/农奴;
人类社会的任何阶级之间,都是高度耦合的;比方说99%的要素,都是血肉相连。因此阶级斗争如同割肉充饥,根本不可能减少公有制低效益对社会的损害,相当于不可能割肉充饥,避免饥饿对体重造成的损失。即使是被妖魔化的奴隶制度,不但有奴隶主与奴隶肮瀣一气转嫁生存成本于贱民的奴役制;就算以传统理解中的奴役制中的“奴役主 Vs贱民”的模式,也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附和庇护的关系。
从近来一些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作例子,可以更准确地理解奴隶制的真实运作模式。在这些家庭暴力之中,两起发生在贵州,(并不意味着贵州人有问题,相反可能是贵州传媒比较开放,对这类事情比较关注),一起发生在东莞的新移民家庭。第一件是贵州父母对五岁女儿施烙刑,把屁股烙烂了;第二件是父亲惩罚女儿吃屎!最后一件是父亲对女儿施以江姐身受的酷刑后,“无意中”打死了女儿。
这三起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事件中,施暴的父母的理由都是“孩子调皮”(平均年龄不到五岁),与包括佛山女童案在内的“交通事故”一样,受害者都是“女儿”。从公众目前完全是自由的舆论看,(对这类事件来说,是自由的),中国文人关注“十八路人对女童的第三方责任”,远远超过关注“父母对子女所负有的责任”,尽管后者的不良影响,远远超过毫不相干的路人。这是很奇怪的责任倒置。
根本原因恐怕是中国的文人认为,那只是父母的教育方式的问题。甚至当悲剧发生后,还有更大量的文人,争论着“虎妈狼爸”的制造文盲和偏激的教育方式,只是认为家庭暴力事件中的施暴者“教育太过分”了,而没有关注家庭暴力事件中的父母的权限,和受害儿童的天赋的人身权力。而事实上,包括马加爵在内,今天绝大部分的左棍,甚至施暴者的父母本身的低层次,就是这种教育方式制造出来的。
中国文人对家庭暴力事件的责任的倒置,实际上是传统文化中的潜意识中,家庭个体意识和权力责任的错位造成的。换言之,在传统文化中,家庭是权力的核心原子单元,家庭内暴力是“私事”,因此外人就不宜去干涉,而仅仅是在道义上要求“不要太过分”,这就是人道主义。而社会的原子权力是家庭的,隶属于家长。从前是父权,今天男女平等了,就父母联合施暴。因为子女只不过是家庭的奴隶。
中国文人对家庭暴力的宽容,所宽容的实际上就是家庭的奴隶制运作模式。因为子女如同奴隶制的奴隶和奴役制的农奴一样,在当时的环境下确实缺乏“自我维护的能力”,而不得不产生父母(奴隶主)必须给予庇护的监护责任。这种责任在奴隶制时称为保护,在中央集权社会,就称为“监管社会”。实际上就是把整个社会看作是君主必须给予保护的奴隶。但君主的成本却完全由被保护者支付。(税收)
奴隶制的特点是把奴隶主的权力绝对化,作为“强制奴隶忠诚”的约束。奴隶主不能虐待奴隶,是道德要求而不是责任,违反者仅仅受到宗教的谴责(但可能致命)。而农奴制则把奴隶主的权力降格为“监护权”,奴隶主虐待农奴将会受到国王的干预。因为农奴的人身所有权属于国王,国王是全国唯一的奴隶主,但接受宗教的谴责(不会致命)。非成年子女之接受奴隶/农奴,也是因为他们的生存不能自持。
在家庭模式上,奴隶制的模式就是父权,今天相当于农奴制。因此中国文人之自以为“不方便干涉家庭暴力”,就相当于农奴制时,第三方的贵族觉得不便干涉某些贵族虐待农奴。而在古代父权社会,子女完全父母的终身奴隶,“父要子亡,不亡非孝”。当子女男女有别数量很多时,父母庞爱与嫌怨有别。奴隶制由于没有血缘,这种差别就更大了,但并不意味着奴隶必然被虐待,更没有改变其依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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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家庭暴力事件理解真实的奴隶制;中国传统文人对儿童施暴的责任倒置;
儿童/子女在家庭中的地位相当于奴隶/农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