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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有成本的;法治也是会破产的

标签: 老年人权益 保护儿童利益法 保护妇女权益法 法治社会 常回家看看 道德 文化

目录: 人权法学和经济学

时间: 2011-01-24 21:38:18

法律管太多就不再成为“法律”;

法治是有成本的;法治也是会破产的;

法治社会的破产=道德治国的类种姓社会;

多余的“常回家看看”写进了多余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父母选择了“生育”就有养儿的义务;但没有溺爱的义务;

子女有独立人权,不归属于父母;因此子女孝是个人的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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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道德治国的观念,强行将“个体的道德”和“公共的法律”混为一谈,从哲学的角度论证些“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的上层建筑”之类的陈词滥调,如果不是将道德取代了法律成为公共是非的行为准则,就是在哲学修辞上重复了“(公共)法律的基础是国民(个体)”,很正确的废话!没有包含“民主实施方式(投票)”的国民主权原理的同义反复,而随时可以转为君权神授的“代表”!

道德治国论除了很正确的废话以外,基本上与法治格格不入,由于违犯了“天无二日”的法学原则,最终总是走到了“道德代替法律”的不缺道德更不缺信仰的中世纪美好天堂里面。在法学和经济学上,体现为总是由于让法律管了太多的“道德罪名”,从而削弱了法律的公共信用即法律公信力,也就是法治成本过高而降低了法律效率;而不得不放弃法律改为等级支配制度的“道德治国”。

最近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常回家看看”作为一条多余的法律要求被写进了一部多余的“道德法律”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自然也是援引了“向弱者倾斜”的人道主义原则,为践踏人权提供了一条“法律依据”。这类道德立法就是传统卫道士大脑中的“法治”,可见有什么样的国民就有什么样的国家!中国之不能实现简约严明的“法治”,而变成“宽泛中庸”的道德治国,实有深厚的传统文化。

法律成为法治的依据,是有成本的!因此法治也是有可能在经济学意义上破产的道德标准是个体的,一旦法治破产,道德治国就必定是围绕某一个体的“崇高的道德标准”重建社会秩序,这就是封建等级社会。中国传统卫道的正义分子之总是分不清“法律和道德”的边界,将道德治国的死灰复烯,当成了法治的进步,“传统越多越反动”,不妨各自反省。

从道德上考究“老年人权益保障不应该吗”,只需要反问“难道年轻人的权益就不应该保障吗?”,就成了争论谁更象被操了十八代祖宗一样,比赛谁更象倒霉蛋之“穷穷相报保时了”,永远得不出“标准答案”,直到皇上驾临一锤定音!皇上成了分饼自肥的老狐狸!如果是从人权的角度出发,难道“老年人不是人吗?”,既然老年人也是人“人权利益神圣不可侵犯”,何必多此一举“保障老年人权益”?

至于常回家看看列入“法律”,请问疑罪从无的原则,“犯罪事实”如何认定?是要求父母大义灭亲,首告子女不考?还是象明朝那样,让乡间父老代人家父母上告,大青天一拍惊堂森“此子疑似不孝,推出去剐了,以慰二老在世之心灵”,转过头来对“罪犯父母”恭喜“下官剐杀了您老亲生儿子,为您家二老出了一口恶气!”?

按明朝的公德要求,这两死了儿子的老人家,还得磕头谢恩,谢谢大青天为把自已搞得家破人亡,伸张了人间正义。如是“孝道德立法”,实则只不过是“法律化的三纲五常”——>即罗马的斯多葛主义的父权条款!对父权传统的强调!一个只要是从“人权实证”的角度就永远不可能入罪的“法律”“被立法”,可见中国道德治国的传统文化的深厚和愚昧落后。

诸如此类还有《保护妇女权益法》难道妇女不是“人”,还是男人不是人?这些全都是“向弱者倾斜”的人道主义道德法。稍有点例外是“儿童利益保障法”(将其与妇女联系又是中国特色的滑稽)。为什么在“人权不可侵犯”以外,还需要有“保障儿童法”?因为儿童是有人权的,但儿童缺乏自我保护自已利益的能力;父母选择了“生育”,就不能逃脱监护养儿的义务,但没有“溺爱”的义务。

因此儿童有保护性质的监护权,归属于父母,相当于父母从生了儿童开始就选择了“监护契约”,所以《保护儿童利益法》在人权法学的基础上,实际上就是“儿童权益监护契约保证法,谐对儿童的社会保障办法”。如果父母无能力或不作为履行对儿童的监护权,将剥夺父母的监护权并由社会作为危机管理的一部分,并对儿童施以援助。故子女有孝的道德,却并非父母的私有财产,养儿防老是侵犯人权的。

牛皮爱国主义,香港模式!日本鬼子的“很”不人道;毛主席最大限度宏扬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劣根性

有毛左特色的双重标准和标准的中庸之道;“不准扣帽子”之“我对自已观点立场概不负责”

非黑即白是实证科学的专利;中庸之道是意识形态的技巧

科学实证无所谓真理对错;任何意识形态的政治合法性,必定是真理标准的;科学是真理的天敌

传统文化非常“坏”;哲学非常“坏”;道德治国非常“坏”,“人权神圣不可侵犯”是唯一的公德

五四“德赛”即“中体西用”;中世纪欧洲就是道德为基础的法治社会;教会“法治”裁决定sin而非guilty

中国自古无法治只有刑治;无刑法只有“司刑的办法”;中国没有无辜(innocent),《申肖克的救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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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管太多就不再成为法律;法治是有成本的;法治也是会破产的;法治社会的破产=道德治国的类种姓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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