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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传统文化国民劣根性
时间: 2013-08-28 22:16:25
薄熙来与李天一案中异曲同工的“非法”色情故事;
轮奸者的辩护集团仍然不敢面对轮奸证据,仍然针对受害人作“色情道德围剿”;
李天一等人如果“无罪”,将强烈动摇整个中国“政体”合法性;
笔者一直认为,李天一轮奸案,对天朝合法性的动摇(或者说“法治意义”),可能有远远超过薄熙来案。薄熙来如果没有归案,那么薄熙来无疑动摇着天朝改革开放以来的合法性,但是当薄熙来归案以后,无论薄熙来案怎么办,控什么罪,都已经是朝野心照。薄熙来案变成了(笔者相信是瞎编的)桃色故事,也正是朝野之所望。但是笔者请那些还在瞎编什么永康同志性欲亢进的文学先生,要理解,象薄熙来王立军这几个人,都是50-70岁的人,不缺新鲜玩物,还有可能集体地,性里情长中搞腐败吗?这套其实也被用到李天一案。
但是如果李天一案,真的“几个小英雄轮奸无罪”,无论是否辩方律师“出色的无罪辩护”,对于天朝整个法统的合法性之动摇,超过一百个薄熙来案的总和。相信正是因为对此后果的担忧,尽管李双江将军“在公检法都有人”是十足的牛逼,但是中国公众预期中的司法腐败,还是要几个律师小丑先搞好宣传工作。如果能够让整个案件都盖起来,不再对公众透明,那么对于预期中的司法腐败来说,就最好不过。所谓的“未成年人犯罪”的鼓噪,不就一直作此目的吗?但是如果李天一真的无罪,将证明天朝法体是不合法的,您想到吗?
ps:辩护集团,一直把“李天一无罪”与“天朝合法性”上努力捆绑,他们可能会成功,但是您是否“更”满意?“不”满意?
从李蒙记者,蓝和和李从珂律师的越来越缺德的表演(早就不是法律内容了),都可以看到他们的思路:无法推翻轮奸证据,就搞臭受害者;让将成为司法腐败下的受害者,不“让公众同情”。但偏偏地,笔者认为杨小姐越是涉嫌是妓女,李天一等人越是“未成的人”,此案就越是要从严惩处,以捍卫目前实在法的实在性。恶法亦法,就算轮奸罪是恶法,法官也必须执行恶法,不是为了惩罚罪犯(他们的命运已经无关紧要,那是他们的选择,不是他们命中注定),而是为了捍卫法体存在的现实存在;也向社会公众揭示,恶法的存在。
笔者不关心受害者杨女士是否可能有第二职业,笔者也不指责李从珂先生“缺德”(法不容德),也对李从珂蓝和等人所谓“受害人曾经从事卖淫”的证据,笔者一直认为应该忽略。如果被作为免罪之证,就是赤裸裸的司法腐败。其实受害者此前的声明“就算妓女也有人权”,既令传统文化中的伪君子,以为是“受害者默认是妓女”,实际上却是指出了此案在实在法中的要点:李天一等小英雄的轮奸案,与受害者是不是妓女,有什么关系?如果一些人因之就认定受害者活该;那么也证明了,有什么样的愚民,有什么样的国家!
李从珂和蓝和这几个所谓的律师,显然是想激怒公众,可能是希望激起公众对他们的道德谴责,——>切记法治不容道德理由;这正是笔者作此文之说明的原因。事实上,笔者认为,李从珂等人,可能说话有点根据,以致受害者如果要起诉这些人“人身攻击”,会陷入自我证清的麻烦,而所得赔偿几近可以忽略。这几个真正的赌注,是压在公众中的一些人,真的会以为“啊,杨小姐是妓女”,就变成对几个“教训了妓女不要卖淫”的小英雄的同情。笔者也丝毫不怀疑,数量虽然不多,但媒体关系显然牛逼的李家水军,会趁机起哄。
笔者是否会以为,笔者从李天一轮奸案,一直“扯到”读书和个体主权的不可让渡,“离题万丈”?事实上,正是由于李蒙和蓝和等人,一直寻求“法外辩护”,而冒充着“法律志家高人一等”的“正义裁决权”,甚至指责公众对该案的了解“妨碍轮奸的小英雄得到公正判决”。当这些人以非法为辩护手段时,再跟他们争论与基本证据无关的“案中案”“私中私”“淫中淫”,已经毫无意义了。笔者从此案一直“扯”到此案所以成案之“法体”合法性,就是预备此案如果真的出现司法腐败,公众能理解,为什么李天一能送天朝的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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