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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传统文化国民劣根性
时间: 2011-01-23 20:23:43
"不讲人权讲道德"的人最缺德;
批判是哲学意识形态的用词;实体社会学不批判传统文化;
实体社会学“好与坏”的利益概念:是否利于平等契约的商定和信守;
传统文化非常“坏”,是因为不利于公共契约的商定;
哲学非常“坏”,是因为不利于商定契约;
道德治国非常“坏”,是因为冲击“公共契约”,即道德治国否定依法治国;
天无二日:“人权神圣不可侵犯”是唯一的公德!
不允许“人权以外的公德”,是禁止有侵犯人权的任何理由;
有人权不必再谈道德,没有人权再谈道德,就是对人权的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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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社会学认定传统文化是非常恶劣的文化,并不是对传统文化的批判,而是**对传统文化的死刑的宣判!这是传统文化的卫道士经常会错意,以为“传统文化被批判”。(笑笑)。实体社会学,或者说“普世的价值观”从来不批判!也不主张批判;批判是哲学意识形态的用词。实体科学是实证为根据的“非黑好白”的逻辑体系,除非有新的实证推翻原有结论,否则不受任何哲学、道德、信仰的质疑!
实体社会学认定传统文化是非常恶劣的“好与坏”,也不是形容词修辞学上的认定,而是认为传统文化不利于公共契约的商定和遵守。同样,实体社会学拒绝任何哲学性的根据,也是因为哲学令任何利益议案的命题,连明确问题都做不到,(即所谓中庸之道),所谓的“讨论”,完全成了偷换概念和辩证法的诡辩大会,从而失去了商定“共同利益方案”的可能性。
实体社会学拒绝道德治国,拒绝公共契约商讨之中带入任何道德因素,是因为道德是个人性的,个体是价值的原子判断单位,因此除“人权不可侵犯”以外,不存在“公允的价值标准”,也就不存在“公共的世界观”。除了君权神授的王法,世界上所有契约都是由双方所有权自主交换下的商定。契约之所以得到遵守,不是因为“诚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是因为违反平等契约将受到彼此利益的损失。
实体社会学拒绝道德治国,拒绝在法律以外还有“公共道德”一说,乃维护个体维护自已利益最大化的自由权力,“不违犯法律的,就是道德”,如果有那位卫道士看不过眼,可以自已躲起来。法律就是最高“公德”,而不会再存在法律约束以外的,还要问过某些“道德高尚”的卫道士审查核证,才能采取维护自已利益的行动的“道德依据”?否则,卫道士本身的道德又由谁“审定”?如此往复,终点又将回到起点——>君权神授!
因此道德治国的公共层面上“法律-道德”两重限制是不被接受的,道德仅仅是个人意义上的行为规范,“法律-(合法前提下)个人的选择(即道德规范)”。因此个人就是道德,道德就是个人,道德就是哲学,哲学也就是信仰;是不经他方的契约约定就具有的,仅仅针对个人的行为规范,就是个人作为价值的原子单位对社会价值的判断标准!
因此如有法律以外的“公共道德”,必定是局部群体的,而不能构成其他任何社会成员的约束。举例说,在以色列的社会主义单元基布兹内,拥有私有财产是不道德的,这种道德规范只对基布兹群体适用,而对该基布兹以外的任何社会成员,没有任何个人行为上的约束力。因此,除非将“人权神圣不可侵犯”作为公德本身,否则任何公德都不允许存在,即不允许存在侵犯人权的任何理由!
有什么样的文化,就有什么样的国民,就有什么样的国家!非常有代表性地体现在传统卫道士总是对“道德治国”的恋恋不舍,甚至辩称为“在法律以外多一重行为约束有什么不好”,——>这就是它为什么不好的地方!试问民主是为了让国民更自由,还是让国民象君权神授的专制社会那样“更多约束”?所谓“法律是道德的上层建筑”——>请问上层、下层是什么概念?如无实证,不要引入实体!
传统文化之所以不好,就在于“道德治国”侵犯了个体的价值判断标准,动摇了法治的基础——>公共契约的达成,也动摇了地双边契约的达成和遵守,从而在依法执法之上,超越保障缔约各方利益最大化的契约的遵守上,添加了一层可以任意枉法的理由,而称之为道德!即断言了“存在压倒人权的价值标准”,这就是极左的证明!有人权不必再提道德,没有人权再谈道德,就是对人权的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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