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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记者论证西方严厉管制互联网

标签: 澳大利亚 法案 互联网 理性主义 司法 立法 实名制 法官造法 援例法 行政

目录: 传统文化国民劣根性

时间: 2011-04-27 20:23:24

记者作证西方严厉管制互联网;

记者作证“西方政府制定的法案,得到人民的支持”——>政府能制定法案吗?

西方法案执行的司法的成本,政府可以控制吗?

西方恶法如果未作恶,会专门废除吗

http://darthvad123.wordpress.com/2011/04/27/记者论证西方严厉管制互联网/

对西方社会的官方民间的介绍,明了“读者是法官,权威是证人”的关系,就可以比较轻松地理解,近日来渐渐出现在官方传媒之中,介绍西方国家如何凶悍操纵互联网的“权威新闻”了。暂时还搞不清楚,这些出自官方权威的记者西方互联网谈,到底是应对新版西方权人报告里指责东方控制互联网的辩护;还是打算援证西方的成功经验,认定中国的实名制不够,绿爸绿爷们性能不良,先作舆论诱导呢?

从马恩毛的悲剧历史中,找现实的政治正确纲领标准答案,其实挺难的。这几位奉命五毛的人民记者,懂得从西方现实运作中,找些西方人也不注意的权威杂碎(更不要说中国移民能懂,更不要说中国居民能明)权威起来,阉割阉割,看上去仿佛世界大同,咱国不过是中庸一档的分子国;西方人家的互联网里也是连谷歌也当成恶狗,给世界人民追着打的

奉命五毛,可能是因为生活艰难;在职言职,不便深评五毛职业的道德要求;此处仅指出五毛同志专业纰漏一二。在五毛澳大利亚的互联网权威之中,这位五毛可能既没有研究过西方法学、法律体系,也没有了解西方的运作;充其量是公费到悉尼住两天旅馆,连人家的政府公关也不愿接待的,(不然不会闹这种笑话,至少也应该有一席“访澳大利亚某官谈澳洲互联网管制必要性”访问新闻)。

这位奉命五毛澳大利亚的从业人士,文章举了很多权威的例子,语法句型基本上都是:“澳大利亚政府颁了控制互联网的法案ABCDE……,用心是好的,得到澳大利亚人民的一致拥护;某澳大利亚人民声称,是控制互联网挽救了他儿子没有堕落,云云”,——>怎么看都象本土五毛们,将人民报上的宣言的土著国家国名,换成了澳大利亚的权威;——>澳大利亚的政府,是不能颁布法案的(Act)。

另外,澳大利亚的互联网,是一开放的国家,几乎没有独立的服务网站,不知是不是因为互联网多管亲事,还是比美国多了许多;澳大利亚人使用的都是开放的facebook等等美国社交传媒,如果有谁看到在澳大利亚注册的那怕是“土著论坛”,不妨推荐一下;类似的还有加拿大。所以声称澳大利亚是实名制的五毛同志,不如作文宣传澳大利亚的妇女特讲卫生,全体免疫前列腺炎。

西方法案尽管裁决上取决于执法者的理解,在有争议时,法官的权威裁决,来自于法院本身的宪法威权,而不是法官个人的爱好。任何法案都取决于执行的预算,西方政府不但不能操纵法案,也不能操纵执行法案的预算案(司法有成本),(在美国预算案归众议院控制)。西方政府只能作为行政法的范围内,颁布行政法令(中国称管理办法),该法令可被法院取消(如有诉讼),也可被地方议会取消。

作为执政中的记录,任何行政法令不作为下任政府的义务承诺;并且作为本界政府所属政党下次竞选的政绩好坏,接受本地选民的凭(选)票评估。退一万步来说,西方立法体系也不是没有恶法出现,但如果恶法没有成恶,也不会立刻废除。立法司法固然是成本,恶法废除也是成本;所以就算不慎重地出了一些“澳大利亚的绿爸爸法”之类恶法,如果恶法不成诉讼案,也不会有人想到要将其废除。

澳大利亚能够如此歪曲,其他奉命五毛的作品,还是读者有兴趣的话,自已瞅瞅找点乐子。看样子五毛们会奉命将每一个国家都阉割成人民喜见乐闻的样子。真是牛刀杀鸡!奉命五毛们完全可以用同一种技术,将美国社会阉割成民粹沸腾,红歌高唱,美国总统天天打害除恶,院外集团操纵了议会,黑律师操纵了法官,法官操纵了宪法。不是有马恩毛左说,美国的法律是法官临时制造的“习惯法”吗?

“法官造法”是中国官方的“法学界”(大陆法系)对美国援例法(海洋法系)的误解,目的可能是为中国司法混乱的人治传统,找点“西方习惯法”的依据。原指法官在判例内,在原法律未明确指定之处,行使自由裁量权,但可被高级法庭推翻,或被议会否决。而在中国法官选法(中国特色的曲解)的伸缩空间过大,一直是中国传统的青天司法体系,实际上是人治传统的橡皮图章的重要批评论据。

既要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又要海洋法系的援例法“法官造法”,做了婊子要立牌坊,由此不难理解,咱国权威的“法学理论家”理论创新胡天胡地,到底“无私”到啥程度。老实说,对小百姓就“成文法”,得灵活时就临时造法,古时青天老爷的权威,也不外如此。

“胆敢辩护罪”;拜上帝教“胆敢进化罪”;仅凭造谣就能定罪,试问世上谁能无辜?

法治弥合社会裂缝;道德意识形态分裂社会;法治剖析社会分歧的症结

为什么法律的基础是宪法,而不是“社会的公德”;宪法需要国家力量的担保、维护;

简单的宪法不能博大精深;基督教不是地球社会的“不成文宪法”;任何信仰都不是普世“宪法”

当民主离不开权威时,就不再是民主;不加怀疑地打倒一切权威

证人(witness)与法官(judge)是完全不同的角色;证人与法庭应持中立的,原告被告各自维护自已利益

个人主义:我的观点我作主;我的利益我做主;理性主义=权威:我的观点你做主;你的观点我做主;

混淆了证人和法官角色的理性主义;读书学习中的理性主义;阅经,权威

证人不需要铺陈自身的贵族家庭履历;历史学者是“历史陈述”的证人;洋五毛是“西方现实”的证人;》

记者作证西方严厉管制互联网;记者作证“西方政府制定的法案,得到人民的支持”——>政府能制定法案吗?西方法案执行的司法的成本,政府可以控制吗?西方恶法如果未作恶,会专门废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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