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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司法押金应判归胜诉方;美国和罗马法制的得失;

标签: 美国 成本 押金 罗马 国民议会 法制 民法 私法 胜诉 诉讼 讼棍 法治 市场经济

目录: 人权法学和经济学

时间: 2012-04-29 20:34:01

原告前期成本的经济学逻辑;

原告司法押金应判归胜诉方;

美国和罗马的司法押金处理得失;

传统民事诉讼习惯,默认损害被告利益

经济学很容易理解对原告作立案的成本门槛的意义,其中包括原告举证的被告责任造成的损失;统一称为原告前期成本。原告前期成本包括原告自理的成本,也包括法院接受诉讼立案的项目收费(形成刚性成本)。原告前期成本越高,则诉讼相对减少;反之诉讼相对增加。如果采用计划经济思路的“数字政绩”的话,对于诉讼数量,调整项目收费将是很有效的“宏观调控手段”。(笑笑)

法院接受的诉讼立案的刚性成本,占原告诉讼成本的比例,是无法预计的。因此调整项目立案收费的“宏观调控”也与计划经济的宏观调控的道理一样:不是绝对有效的手段,却是绝对欺骗的方法。初期的调控总是让计划经济的粉丝感到“有效,兴奋,科学”,还能奉上无数的数字统计和似是而非的数学统计作证明。随着调控的反复依赖而走向极端,任何调控手段都趋于无效,并积累下巨大的危机和泡沫。

如果原告前期成本过低,就会出现对法院规模设置需求的增长,(律师行业的增长是其市场衍生现象),需要设置更多的法院和更多的书记岗位,尽管决定权力掌握在同级国民议会的控制下,(民法司法在民主社会中,是民权地方自治项目),但毕竟导致法院系统本身成为一个自利逐利的利益体,而不会因为自我声称“必定是严明公正的特殊道德材料”而改变。同级纳税人也必定需要衡量该项税务成本。

法院的收费到底在多大程度上支付了法院本身的立案成本也是无法预计。如果有积留就会构成法院的逐利途径,余额上缴财政则构成把政府(治权)拉下水。更何况既然立案成本无法预计,费用不足时当然也财政补贴其成本。最终就会变成更严重的国企形式的问题:如果不是构成公权逐利,就是导致该项业务对纳税人的无限索取补贴。国民议会终究要回到本来的问题上:如何衡量法院系统的自治效益

法院是否真的需要这样一笔钱支付个体立案成本呢?答案是否!这笔刚性成本的目的是要限制民事诉讼的过低效益而设置的门槛,本身无意从中赚钱。那么是否可以在结案后,归还原告呢?也不可以。否则就失去了原告立案成本的意义,原告只需要借贷支付这笔成本。实际上等于把立案收费,降格为“收费利息”。因此以经济学的考量,解决方案只能是放弃征收这笔费用,或者归胜诉方所有

如果设置(增高)原告前期成本门槛是正确的,那么放弃征收就是不恰当的(但较导致公权司法逐利为优),将导致不必要的诉讼的泛滥,律师行业相对于社会经济所需,沦为公权相关的寄生行业。这正是美国民事司法的缺陷。罗马帝国的法制设置,正确地实行了“押金余额归胜诉方所有”,但是错误地要求被告方等额地限期提供,从而变成了被告被挟持投身于一个全付身家下注的哲学辩论大奖赛之中。

因此正确的做法是原告要支付这笔刚性成本作为押金,不必支付法庭成本,在结案后归胜诉方这样对于被告来说不构成额外的义务,也有可能因为被不当侵扰而得到相应的补偿。对于原告来说,无非是加重了“原告利益主张”的责任筹码,原告可以在一揽举证之中附带该押金要回。对于侵权明确的诉讼象“欠债不还”,该项押金不成问题。否则象控告“老板剥削”,原告就要衡量是否要冒败诉的风险。

原告举案质押押金是把诉讼看作是一个呼叫公共服务的,公共服务需要成本消耗,但不允许公共服务成为逐利的权力机构的的社会专营产业的模型,通过原告、被告和法院三方(包括纳税人在内就是四方,律师不包括在内)的基于责任利益的逻辑结论。但在历史和现实中,未见到这样的民法实现。原因也在于在公有制传统的各国文化之中,法院应该向穷人倾斜,而被告总是被下意识地,被认为是理亏的

民主的核心不是选举政府;议会的目的是审核税收;政府是花纳税人钱的,受纳税人议会审核预算的制约

三权分立是专制传统的误导;美国三权分立的失败;国民议会代表主权本身,在国家机构中至高无上

公有制的“司法”是政府分支机构;民主司法独立于治权,受制约于国民主权

罗马帝国法制毁灭于“受害人举证原则”缺失;罗马司法的官僚,讼棍和高利贷的产业链;加速市场崩溃

私法诉讼只能限制在“保护自已的利益”;被告利益得不到保护,将意味着法制的崩溃,斯大林的主义

科学衡量制造冤案的社会效益?无法衡量冤案的社会效益,但可以确定消除冤案的效益

冤案,打黑和革命的性质相同;冤案,打和革命的共同特点是无视被告人利益

“被告有罪推论”意味着不可估量的不确定性成本。长着公诉人大脑的国产律师的林语堂综合症

民主法治是利益止损的社会机制,法治如果成为制造摩擦的工具,就失去了存在的合理性

对民事原告设置成本门槛,确保自由诉讼不反坐;法治下讼棍现象与民营法律援助无法区分而且无害

原告前期成本的经济学逻辑;原告司法押金应判归胜诉方;

美国和罗马的司法押金处理得失;传统民事诉讼习惯,默认损害被告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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