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斯大林
苏联
工团主义
马克思主义
户籍制度
私有财产
辩证法
进步
产权
财经
目录: 马克思主义和计划经济
时间: 2012-06-02 21:29:44
为什么工团主义“先来先到”侵犯人权?
为什么“户籍制度先来先到”维护人权?
“先来先到”是私有制吗?
工团主义混淆了工会,私有制企业和中世纪行会
如果不理解“人权=私有制”,就会无法理解,为什么工团主义是侵犯资本家产业主和体制外的求职工人的人权的。在西方的马克思主义和基督教团体之中,他们不是不知道强求天马式的“加薪,加福利,减工作时间,不准厂方辞退工人(但工会可以代替厂方辞退工人),不准厂方另聘员工”,是侵犯了产业主(学名资本家)和失业工人的人权,但他们认为对方维权,也只是“企业主和失业工人的自私”!
自宪章运动开始,这种在哲学和辩证法上扯不清的“彼此都自私”,就成了工团主义者的心理安慰剂。有趣的是这些基督教文化的西方进步分子,居然还能够自诩为“向弱者倾斜”,恍惚失业工人相比这些劳动收入并不低的工团主义者,更显得是“强势的强者”!在脱离了人权产权的是非标准后,东方拜上帝教的牛二,就将其类比于“户籍制度”的“先来先到”——>先来先到不是私有财产的等义词。
这些似乎是天衣无缝的一塌糊涂,只不过是缺乏人权产权观念后,自我混淆的哲学辩证法。如果这些进步分子,刻意回避人权产权的是非标准,相信没有任何他人的解释,能够战胜这些人自已的抬杠。户籍制度不是“先来先到”,就象我们各自的私有财产的占有,不是先来先到,先来先到也不是任何“上帝定”的规则,而是彼此共约的社会宪约中,对无主财产的“抢先声明”,还要满足“谁主张谁维护”。
户籍制度是本地纳税人“本地交税买本地服务,在本地的监督”。所谓迁移自由,并没有迁进别人家里的自由。在美国那是有无限自卫权的事儿,可以把任何享受“迁进别人家里的自由”的家伙当场打死!不用负任何法律责任!(出席法庭问讯的义务是有的,请律师的钱是少不了的)。所谓迁移自由,也没有迁到别人的地方,马上享受别人本地交税所买的本地服务的自由,否则就成为对本地人的奴役。
因此户籍制度上根本就无所谓“先来先到”。在工团主义上就更没有先来先到的问题。因为“先来”无非就是劳资双方先签了劳动合约。合约是可以撕毁的,但需要付出毁约的法律代价,(凡商业合同一定要注明违约责任)。所以对于签约一方的劳方或资方来说,包括对方违约赔偿在内的合同权益,是私有财产性质,受私有制法律保护。但除非是前约条款,否则排他续约就不是私有性质的权益。
而“资本家”与失业工人签署的新劳动合约,就更是与工团主义者(先来的体制内就业者)无关!侵犯新的劳资合约,就是侵犯新的劳资双方的人权。所以基督教和马克思主义文化背景的工团主义者的常见要求,是蛮不讲理的。这种蛮不讲理被基督教和马克思主义这些信仰神圣化后,就变成了马克思主义暴力建构的正义借口。因为资本家这些既得利益者和他们的狗腿子(失业工人)竟然不肯妥协!!!
工团主义是把私有制企业,视作是基督教的欧洲中世纪国王和教会恩准的“排他性行会”,而发生的复古性的错误。当企业不是由私人资本注册,而是由政府(国王)授予的Charter(即宪章运动的宪章)授予行业师傅(就是工团主义者的体制内人士)以排他性的行业特权时,本身就已经替代了“资本家的企业产权”,并且排斥了新入者的准入权力。此即Charter(行业)特许权的本来含义。
工团主义之错误,不是因为组织工会——>这是合理合法的;不是因为组织工会与资方议价,这是合理的,但会冲突“反托拉斯法”——>因此有《克莱顿修正案》;——>现在我们也知道,针对私有企业的“反垄断法”也是不合理的。工团主义的错误,是因为它用非法的手段,阻止资方与潜在求职者(一般失业工人)的新的失业合同,用毁约的手段(罢工)要挟,却不愿支付劳动合同对资方的违约责任。
《苏联改革时期和西方的公害知识分子;西方主流绝大部分“献策”是苏联已经失败的尝试》
《计划经济从来不是大锅饭;滥用于经济学的西方(企业)激励理论;苏联的“激励”与“惩罚”》
《“质量检测标准”无助于高质量;计划经济消除达成高质量产品的所有必要条件;计划经济最大的腐败》
《计划经济供应小民的产品都是低劣的;赫鲁晓夫改革失败命中注定;勃列日涅夫卖石油买食品的合理性》
《戈尔巴乔夫只是苏联垂死改革中的一环;苏联“盛世”没几年好日子;苏联民众没过几天好日子》
《苏联如果“不分裂”还能怎么着?苏联不能退回斯大林主义的几个原因;苏联就算退回斯大林主义,还能怎么办?》
《从苏联体制看国企私有化的不可行性;苏联体制相当于“强迫国企分红”;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根本区别》
《谁是“为人民服务”中的人民?谁支付“为人民服务”成本?国企特权工人相当于奴隶制中的“奴仆”》
《为什么工团主义“先来先到”侵犯人权?为什么“户籍制度先来先到”维护人权?
“先来先到”是私有制吗?工团主义混淆了工会,私有制企业和中世纪行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