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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马克思主义社会悲剧史
时间: 2010-01-14 15:26:48
产权混乱与拆迁之恶
有博友提到搬迁和唐烈士福珍,对苛法的抗争。拆迁不是笔者想深入讨论的话题,唐女士的事,笔者也不想增加更多的道德评语。笔者仅仅是用经济学的“人权”和“产权”概念,指出该事件在经济学意义上的来龙去脉。而此处的“人权”,不是特权卫士常常误认的“人道主义责任”,而是“个人自主权力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力”。这个权力,是市场经济和民主社会的基础。
拆迁所造成的社会问题,实际上是土地和物业产权混乱,公权从中利已渔利的结果。在笔者熟悉的群体里,大体上是绝不会成为唐式烈士的,因为,他们几乎是渴望自已的破房子给“拆迁”。原因在于,这些群体都是比较富裕的,并且大部分是分享公权利益的,并且不会有毛左热情的“成功者”。(笑笑)。他们大部分是低价分得的几套公房,在二手房市卖不出价钱,如果拆迁补价,是纯粹的收入,何乐而不为?这种情况,实际上是“公共财产私享寻租”的公有制特色,按毛左的标准,不算腐败,美国式的民主才是腐败。(再笑笑)
还有另一种人,也欢迎拆迁,就算他们已经早另有物业,也一定会保留着原居住房,等着被拆迁。这就是解放后租业主的房间(获得使用权),被人民政府“人人居者有其屋”均贫富,而实际上永久性占据了他人产权的房屋使用权的租客。考虑到中国私有财产是“违宪”的,可想而知,原来只有使用权而用不了房子的屋主,和没有产权却占有使用权的房客,能有什么差别。
瞧,一纸之令,连同普天之屋莫非党有(公有)的帝党,均贫富的仁政是不是一分钱成本都没有的?而事实上,甚至租客本身,也不是市场的产物,而是解放政府按人均不能多于多少平米,分配贫民住进这些房子里“得解放”的!按照当初均贫富的帝党人民法,房租也是不能变的。几十年后,房租早就一文不值。实际上已经拥有了房屋使用权的租客,在拆迁中可以按原面积获得一定的补偿,大多数早就有其他的居住物业,等于变现了一笔本不属于他们的财产,何乐而不为?而且还不是腐败!其中一部分原因,是马教说了,腐败是美帝国主义私有制特有的,咱国公有制,没有腐败!(笑笑)
有这两部分肯定不会“漫天要价”的拆迁户,拆迁成本就已经不低了。那么,那些祖传房子一直自已只是普通住客之一的业主,对于拆迁的任何要求,就都成了“漫天要价”。本来是有一套房子,怎么说也是衣食本应无忧,但是给帝党热爱群众就共产了,补给的钱要在很远的郊外买不上原来的面积,还要倒贴一笔钱背上一身债成了房奴。试问,在前两类人眼中白得的利益,在原业主的眼中,成了(倒贴一笔钱+额外的交通成本+更差的居住环境)而丢了世代祖传的物业,他们还能怎么样?
同样在拆迁中很不如意的,是那些没有另得物业的老租客,这些人通常是中国最贫困的阶层:城市底层的市民。户籍制度对他们没有半点福利,(福利都是体制单位内消耗光了),反而是计划经济源源不断制造出来的农民工,以农田保障下的最低的工资,让他们的收入一起停留在至多勉强维生的程度。这些人是毛政府“居者有其屋”的政策的“受益人”,通常也是被镇压的“投机倒把”的“反坏右”。他们被拆迁的结果,则是,否则就揣一笔不能买房子的钱流离失所,同时由于交通的原因,通常会连临时的工作糊口机会也没有了。他们又能怎么办?而后续被“计划移民”的农村新市民,将比这些人还不如!
站在后两种人的角度,拆迁补偿的钱不能在更远(也就是更高交通成本)的地区,购买同样的房子,同时还因为追加购房款,无端端成了负债一族。对于这类通常没有固定收入的“既得利益者”,等于以爱国的名义,被征了一笔家破人亡的重税,为共产主义GDP,作出了微不足道的贡献,养肥了土地财政三个坏蛋!那么,其中的问题在那里呢?
产权!是产权!
没有了人权产权为纲的市场经济规范,要求合理补偿的产权所有者的议价权,被看作是“漫天要价”。没有了人权产权为纲的法律规范,政策付出了高昂的拆迁成本,却只是落到了和产权没有关系的旁人,而且是无足轻重,无关生死的旁人手中。而这些人,通常是政策眼中的模范国民。当然啦!慷他人之慨收自已之利,这种道德太有利也!那么再看看,是私有制市场经济公平,还是公有制计划经济腐败呢?
于是,我们看到了唐烈士福珍的生命启示录!说明了,在一个私有财产原罪,践踏人权的社会里,各位要保有自已的私有财产,要打多么大的一个折扣。公有制就是对所有私有财产,包括人权生命利益在内,都打1%-100%的巨额折扣,养活的是不相干的,比你更富的人。这就是0.4%的大清官的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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