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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社会阶层分析利益博羿
时间: 2009-06-23 10:44:42
社区自治离中国很远吗?其实,中国一直是社区部分自治的,只不过,这种社区,大多数不是要居住地划分,而是要明朝式的世袭行业划分,称之为单位。中国所谓的“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真正起作用的是《官民二元,公私二元》的这种体制内的自治单位,和体制外毫无保障的公民。
这些以单位的名称参与社会生活的行业世袭社区社团,一方面以组织条令被控制,另一方面又获得垄断倾斜的资格,从奴隶身分的国民取得补贴。但是总体来说,是失大于得,因此,都在五到十年的时间间隔内,就可以看到明显的《人力资源倒入大海》的内部倾轧淘汰。不妨想想,伟大的明朝经过几百年这种倾轧,还象个什么样子。其实,这种起到体制内单位具有自治的性质,才是中国国有体制裁员极其困难的原因。
这样的格局对权力中央非常不利。一方面,组织体制以外的国民比例越来越大,仇恨越来越深;另一方面,组织体制内也不见得感恩戴德,至少80%牢骚满腹;最后,要养的猪太多,皇上就算做黑脸压榨民脂民膏,也没钱了!所以,政改是非改不可的,不可以一推了之,更不要指望可以多守三五十载。“城市保障,裁撤冗员,社区自治,放开农产品价格”,是唯一避免大规模动荡死亡的出路。
所谓的社区自治,其实就是让这些单位不再享有垄断权,也不再侵害他们的利益。改变以行业世袭的方式,而代之以利益共同的群体方式组织社区,弥补单个自然人社会竞争力,社会博羿能力不足的缺陷。社区自治的目的,就是让每一个国民,都有权力在社会上,找到愿意接纳他们的归宿,从而彻底消灭弱势群体的可能性。事实上,社会上根本没有强势弱势群体,有的只是势孤力单的群体,和有组织的群体。
文盲会声称社会上有“强势群体弱势群体”,定义模糊,以致于称邓八品黄九品这些人为弱势群体,面临被强奸威胁的邓女为强势群体,————牛!看邓玉娇一案,所谓的弱势群体,甚至是同一个评论员笔下,也是一会儿是邓玉娇,一会儿变成黄邓几品,————《道德治国》之人治特点,显露无遗。社区自治,将完全消除这种道德治国的所谓“向弱势群体倾斜”。
也只有在社会自治的条件下,基层的民主选举,才有现实的意义。“中国农村选举有大量的贿选,可见农民不具备民主素质”,天啊!难道农民为了多少元而投这一票,不正是他们的人权自主选择的一次表现吗?只要选举的不是终身的行政官,只要是农民自已自主作出的选择,难道有什么不对吗?如果是强迫性的舞弊,难道不是还有选举法的制约吗?难道农民投票,负有不接受回馈的义务吗?有法定吗?难道不能相信农民,在吃了一次亏后,下一次会学得聪明点吗?
所谓现在基层社区选举有舞弊而剥夺人民的民主权力是不对的。就象因为有罪犯,而把全体人民投入监狱一样荒唐。只要在制度上确定社区自治,并保证制度和民主过程透明化,下有民众切身利益的监督,上有上层政府对舞弊的监督,就算有些地方存在着“腐败”,也将很容易在一两界内清除。就象定好了球场规则,一开始执行不完美,但坚持下去,人人参与者,就知道遵守规则了。对于政府来说,监督社区民主透明,比监督层层关卡的利益集团贪官行政要容易得多,成本要低得多。
如果说中国民众民主素质低,那么,就应该让他们在小一号单位内自治,而不是剥夺他们的民主权力。其作用类似于战争环境下,士官伤亡后,补充新士官的素质下降了,连排的规模相应缩小,而提高了战斗力。如果再联系上“取消农产品价格”,农民就可以从城市释放的购买力中获得大得多的收入。中国政改整盘棋就走活了。
分权是一个中性的名称。是好事坏事,取决于是向“人权自治的议会分权”,还是向地方小皇帝的分权。
《辩证的人权经济学》之社区自治系列有以下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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